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该条规定对借贷案件的类型做了初步划分,即:
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
2、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
3、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根据以上规定,“借贷”案件与“借款”案件有所区别,因为在借款纠纷案件中,还有银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纠纷,因此,借款案件的范围大于借贷案件,并且包括借款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对借款合同的分类也印证此观点。该书将借款合同分类为:
1、金融机构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之间的借口合同纠纷;
2、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纠纷;
3、自然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即上述借贷分类中第1点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
4、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
5、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
根据深圳龙岗律师网律师的观察,在资金活跃地区,以“财务公司”、“担保公司”为名从事高利借贷的案件也极其活跃。而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小额银行贷款、个人持牌的小额放贷也将会以新的形式进入资金流动市场。
此外,下列案件容易被混淆为借贷纠纷案件:
1、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纠纷;
2、以合法借贷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