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其占有甲公司95%的股权时甲公司实际控制人,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通过挂牌出让程序从市国土局获得某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50年,现国土部门要求甲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该成交价格相对低于一般的拍卖价格,但甲公司原用于准备支付土地出让金款项1000万元已挪作他用,现甲公司急需现金1000万元先用于支付该土地出让金,周转期限为3个月。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三经考虑,决定用自己名下的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2万平方米私人厂房作抵押,从李四处借款。李四认为张三名下的厂房虽然时值超过2000万,但是没有办理房地产证,所以用该厂房抵押并不能保障其借款的安全性。
【律师支招】
从上述案例中,律师留意到甲公司是从市国土局依法受让该土地50年的使用权的,且甲公司为受让主体。因此,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李四可以采用“厂房抵押+股权抵押”的方式对张三进行抵押借款。具体如下:
甲公司以自身名义请求李四发放借款,而张三则以其持有的甲公司95%的股权抵押给李四,并将其名下的厂房抵押给李四,这样,如果甲公司不还款,李四除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处理原张三名下的私人厂房外,更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优先受偿张三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进而获得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控制权。因为甲公司占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所以甲公司股权价值能得到更多的保障,有利于李四找到新的买家购买其获得的股权,这样,李四的债权就能有足够的保障,其可以放心发放该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