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龙岗区律师:《对账单》的注意事项

日期:2010年09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深圳龙岗律师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交的《对账单》存在瑕疵,导致诉讼难以进行的案件。《对账单》作为当事人提供的货物、服务金额的重要凭证,一定要多加注意。

1、对账单最好采用电脑打印,字迹清晰。

对账单最好采用电脑打印,以保证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清晰可见,一旦发生纠纷,就有最有力的依据。

2、对账单不得采用传真件的方式。

传真件如没有其他证据(如通话记录、电信清单)予以佐证,其实际效果如同复印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就使自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3、对账单一定要采购商加盖正式用章。

企业一般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这些公章、专用章必须是在公安局备案的章。但是,在加盖上述印章时,当事人往往无法确定该印章的真伪。因此,当事人应要求客户除了加盖印章之外,还应要求经手人签字确认。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找到相应的责任人。

4、对账单应至少每月确认一次。

对货物、服务的金额进行确认,时间越短,金额越小,风险越小。当事人一定不要怕麻烦,很长时间才去确认,以免损失扩大。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