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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应慎重提出死刑复核意见

日期:2010年10月21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10月16日,“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人民大学举行。此次学术论坛的主题是“改善律师职业环境 发挥律师职业效能”,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等法学名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刑事辩护律师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

下午1点半,在此次论坛“刑事辩护与《两个证据规定》”演讲环节中,陈卫东教授在演讲中高度评价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的现实意义,认为“不论如何评价它都不为过”,但同时也表示“由于《两个证据规定》保障机制缺失,可能会导致非法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出现的可能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陈卫东教授认为,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考虑审前进行。

在此次学术会议的自由发言与讨论环节,最高人民法院罗志勇法官回应了部分律师对樊奇杭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裁定以及律师意见审核的质疑。罗法官表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特殊的程序,最高院在下达裁定书时会慎重考虑律师的意见。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都是标准格式文件,对辩护律师意见的考量一般会很简短,因此在裁定书上并不能完全反映法院方面对辩护律师辩护的意见。”

有鉴于此,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办理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在提出死刑复核意见时,应慎重考虑,即既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又要注意行文,以免让人生烦,让法官忽视了你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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