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甲(男)与乙(女)谈恋爱3年,因二人准备结婚,所以甲出资15万元、乙出资5万元作为首期款共同购买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的《房地产证》登记甲、乙各占该商品房50%的产权。后因甲、乙关系突然破裂,二人决定分手。二人分手时,上述商品房已经涨价至120万元一套,甲主张其出资15万元、乙出资5万元,其应占该商品房75%的份额。而乙主张《房地产证》登记各占50%的份额,其应占50%的份额。
【律师辨析】
因甲、乙尚未结婚,因此其二人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属于普通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每人各占50%的份额进行财产分割。如果是普通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有约定份额的,按约定份额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如果没有约定份额的,按共同共有即各占一半的比例进行分割。
上述案例中,因《房地产证》已经记载各占50%的份额,因此应认定为双方在购买上述商品房时已经约定各自所占的比例,因此应按照各占50%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至于甲、乙出资金额不同,一般认为是甲自愿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上述商品房,系甲的自由处置行为,应认定为有效。但是,实际中,从公平原则出发,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甲的比例,同时减少乙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