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为珠海政府请功?这件事近日在北京律师界引起轩然大波。
事情起因于北京的李肖霖律师。李律师向全国律协和北京律协倡议,为珠海司法部门“请功”,更要为珠海政府请功。据称,全国律协和北京律协有关官员表示首肯。
李肖霖律师此举源于今年8月他在珠海的一次办案经历。在这次办案中,李律师居然“无障碍”地会见到了犯罪嫌疑人。当地办案机关不仅不设障阻止其会见嫌疑人,还配合他的办案活动。这让李律师大为惊奇。《法制日报》还以整版报道了这一“奇遇”。
近日,由北京尚权律师所、人大律师业务研究所、《民主与法制》主办的“第四届尚权刑辩论坛”在京召开。当李肖霖律师在会上提出他的倡议后,却遭到众多律师的质疑。有律师认为,为珠海请功是一种悲哀。
在同样的会上,有律师指出,律师办案难已由过去的“三难”上升到了“十难”。北京的一位律师还告诉记者,律师会见难竟然在看守所周边催生了“会见中介”。
两位北京律师外地办案“奇遇”
李律师珠海见嫌犯居然“无障碍”
2010年9月底,《法制日报》以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珠海立法规定律师可不经“批准”直接会见非涉密案嫌疑人——探秘全国首个律师无障碍会见之地》的长篇调查性文章,报道了广东珠海,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实实在在地保障律师无障碍会见;这一里程碑式的“法律进程”至今已经悄然走过7年……
给记者提供“爆料”线索的是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的李肖霖律师。当年,他和北京的钱列阳、许兰亭和张青松四人,共同担任著名演员刘晓庆涉税案的辩护律师,曾被称为“京城四少”。
今年8月13日,他在珠海的一次“平常”会见,让他看到了新《律师法》实施两年多来,一个困扰着全国各地律师的“会见难”题,在这里不仅不是问题,而且已经被静悄悄依法实施了两年之久。
李肖霖向讲述了自己在珠海的“会见亲历”。今年8月,李律师接受了一个案件的委托,当事人是个外商,被侦查机关羁押在珠海。到珠海后,当地的一个律师来看他。他顺便问道珠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哪办公,他明天去递交律师所给侦查机关的函和申请会见的手续。
那位律师说,你根本不必到侦查机关去,如果你知道当事人被关押在哪个看守所的话,拿上《律师法》规定的“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直接到看守所,就能被安排会见。
这么简单?李律师又问,那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派员在场这个规定又如何执行呢?那位律师答道,一般都不执行了。他们基本不派员在场,甚至不知道这些会见。
李律师觉得这听起来简直是天方夜谭!难道侦查机关真的这样“大撒把”,对律师的会见不管不问了吗?全国都没有这样,几乎所有的侦查机关都以《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律师直接会见的相关规定,来阻扰新的《律师法》执行,仍然坚持按老规矩办(即律师提前多日申请会见,侦查部门审批后再安排;且会见时须有侦查人员在场。)
李律师半信半疑地决定先试试;如果不行,再到侦查机关递交申请会见手续。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在上班前赶到了逮捕时发给家属通知书上的珠海第二看守所。在等候安排会见的时候,他向身边的当地律师“求证”,结果他们异口同声地回答,这一规定在这里实施两年左右了。当初新的《律师法》发布以后,珠海律协就打了一个报告,递交到珠海市政法委(有意思的是,政法委书记还是公安局的局长)。经过研究,上面直接批准了这一报告;从此这里就无争议地执行新的《律师法》关于会见的规定。
李律师又问他们,这两年里,有没有出现律师违纪,帮嫌疑人违法传递口信、干扰侦查等等现象(据说这一直是侦查部门担心律师“便利”会见产生恶果的口实)?当地律师说,至今没有听说过出什么问题。
当李律师递交会见手续后,值班人员审查完毕后告诉他,这起案件侦查机关留了话,要求律师会见时通知他们到场(该起案件是涉外案件);你要稍微等一等,他们正往这里赶。李律师一听,不禁百感交集:一方面,是因为会见被看守所批准了;另一方面,是侦查机关要依照律师的会见时间,派人前来配合会见。这与以往的律师会见相比,完全是“本末倒置”呀!
办案人员赶到后,会见顺利开始。在李律师和被告人谈话时,办案人员只在旁边等着,既没监视,也不打扰。
张律师为见被告“守株待兔”“捉”警官
张兴梅是北京的一名女律师,其亲历的几次会见难经历,让她有了投诉无门、无可奈何的感觉。
张律师告诉记者,一次她接办了一起警方还在侦查的案件。她要求会见当事人,并把相关手续交给了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不把个人电话留给她,只说会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安排会见,到时会给她打电话。
张律师等了48小时后没有得到答复,就按办案人员留的办公室电话打电话催。结果,或是没人接,或是其他人接,说某某出去办案了,等他回来会跟你联系。这个案子,办案人员让张律师等了半个月。当事人家属催得不行,认为是律师不尽力;实在没辙,张律师只好打电话向纪检监察投诉。对方却说,这是办案人员的刑事侦查活动,他们没权力管,只能找承办人具体交涉。
张律师只能每天不停地给办案警官打办公电话……后来,一位警官发了善心说:“我看你打了这么多次,干脆告诉你吧:那个警察每天要坐班车去看守所上班,八点半前后,他一般都会先到预审处,然后再出去办案。你要找他,干脆早一点在门口堵,这样才可能会见。”
张律师按照这位“内线”提供的“内情”,一天大早去了预审处,果然看见了这个警官。警官倒“很客气” ,说他这两天正要给张律师打电话安排会见呢。
为此,张律师强烈倡议,在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对司法部门侵犯律师执法权益,必须增加相应的救济规定。否则,类似律师会见难又无救济的情形,会让越来越多的律师放弃刑事业务。
她说:《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是明确的,享有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但对律师在刑事诉讼里是什么地位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非常奇遇后的两种“必然”结果
为珠海请功是一种悲哀?
李肖霖律师回北京后,把在珠海无障碍会见的“礼遇”告诉了《法制日报》的记者。李律师说,他的“爆料”据说引起《法制日报》高层关注,专门召开选题会研讨如何操作,又派员到珠海明察暗访。之后,拿出整版做了7000字的报道。
李肖霖律师告诉记者,他马上向全国律协和北京律协倡议,为珠海司法部门“请功”。他说,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北京律协张学兵会长和张小炜副会长,都肯定表示要为珠海司法部门请功。
10月17日,在人民大学举办的“第四届尚权刑辩律师论坛”上,李肖霖律师兴奋地再次把他的“请功”想法提出来。他说,珠海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地跟进《律师法》的规定,让人看到了极大的希望!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各地说得很好,却不如这里做得好。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先生说,不知道这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全国的司法环境都能像珠海那样,就好了。可惜的是,连北京的执法环境都不是太好。记者发现,对《法制日报》珠海律师会见“无障碍”报道质疑的,还不止是陈老一个人。
与会人员对李肖霖律师倡议的反应,令李律师始料不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冀祥德教授,是尚权刑辩律师论坛的发起人之一。他认为,所谓请功值得反思。
他说,《律师法》公布了,珠海实施难道不应该吗?珠海做了应该做的就要请功?为珠海司法机关请功的想法,有没有让我们感觉到一种悲哀?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不让律师会见,还能坚持多长时间?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记者注:律师会见权是该公约规定的人权的一项),只是目前还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通过。按照西方一些学者的观点,一个国际公约签署以后,应该在十年之内由签署国政府批准,否则应当视为无效重新签署。美国从签署这个国际公约到政府批准用了12年。从1998年到2010年是多少年?不知道会不会超过美国?
冀祥德教授说,给了权利不让行使,还不如不给。他比喻道,这等于给我们找了一个新娘,但不让我们入洞房。依法反“被请功”,值得反思。
《律师法》靠《会议纪要》才能实施?
广东律师蔡华说出了一个“秘密”。他说,大家有所不知,珠海的做法,是刑事辩护律师自己争来的。
2009年5月13日,深圳律协要求深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深圳市七个派出所的领导,以及司法行政领导共同到珠海进行考察、学习。蔡律师也是成员之一。
珠海的知情人士告诉他们,珠海的无障碍会见权不是一帆风顺得来的,他们也经过了上位法、下位法、新法、旧法的纠集讨论,直到问题的解决。问题的最后解决,是珠海市律协主管刑事业务的会长不断地奔跑、不断地呼吁、不断地和政法委、和公安侦查部门等方方面面进行沟通,达成共识,最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解决的。
蔡律师认为,从大的方面也可以说是一种悲哀,《律师法》的实施,居然要靠一个《会议纪要》?法律赋予的会见权,还需要律协方方面面的“协调”?这正常吗?
看守所周边惊现“会见中介”
有意思的是,律师会见当事人难的现实“催生”了一个与会见相关的新职业“会见中介”。一些人凭与看守所的“关系”,能带家属或律师会见当事人。当然,前提是要收取可观的“中介费”。
北京的一位女律师说,在北京,如海淀看守所或朝阳看守所,走到门口的时候,就会有很多人问“要不要律师会见?可马上会见!”你会看到有些人的脚下或自行车旁,立有一个牌子上写着“律师快速会见、立等可见、收费200元”。很多家属问她,你总说会见难,可看守所怎么那么多牌子上写“马上会见”?那些人是律师吗?女律师答,谁知道呢?
记者调查得知,很多地方的看守所警察,以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有冲突,《律师法》比《刑事诉讼法》低为由,抵制和拒绝律师持“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律师,在广东某地办理一起案件,会见申请竟然被拖延搁置达半年之久才被批准。据他反映,在我国个别地方,甚至直到开庭的时候律师的会见申请都不被批准;抑或到了法庭审理阶段会见仍需侦查人员在场。家属拿不到侦查部门给家属的通知书,不知道亲人被关押在什么地方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他还告诉记者,新《律师法》实施以后,其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律师“阅卷权”,已先后在北京、深圳及中小城市逐步落实;但“会见难”的情况却始终存在。据悉,大多数地区的解决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的规定》解决:即律师持“三证”不能会见,还要提前向看守所提申请;至于申请提了是否会批、何时会批,那就是未知数了。
李肖霖律师感慨地说:“在始终不许可律师会见的情况下,如果说被告人得到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保护,不是一句空话又是什么?”
律师办案“三难”升级成“十难”
北京律师许兰亭率先向律师“会见难”开炮。他说,刑辩律师在执业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大家耳熟能详;一般把它称为刑辩律师执业“三难”问题:即律师“会见难”、律师“调查难”、律师“取证难”。其实现实中绝不仅是这“三难”,我把它归纳成“十难”,即除了上述“三难”问题外,作为被告人辩护人的律师,还要面临“阅卷难”、“申请证人出庭难”、“申请取保候审难”、“无罪辩护难”、“二审开庭难”、“证明非法取证难”、“介入死刑复核难”共计“十难”。
在这“十难”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律师会见难。许兰亭律师说,2008年6月1日起新《律师法》开始实施。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至今两年多过去了,辩护律师按上述法律规定,持“三证”(指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当事人委托书)就直接顺利会见到被告人的,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没有。许兰亭称,目前律师的会见难,还不限于侦查阶段;包括审判阶段的一审、二审也都存在。特别是越是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专案,其会见难甚至一直到审判阶段都存在;而且不能单独会见。特别是“涉黑”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几乎不能会见;到了法院阶段,每次会见律师都要经过申请,批准后专案组再派人陪着你去。
要让“无障碍”会见成为常态
“依法执法难道还要表扬吗?” 针对李肖霖由律协出面给珠海有关司法部门请功建议的质疑,李肖霖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这样表态:
首先,现在《律师法》并非是必须绝对无条件执行的,因为《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珠海的侦查机关完全可以以这一点拖延律师的会见申请;其二,侦查机关能够完全放任和配合律师的会见不仅仅是一个依法执法问题,它还是一个理念问题。会见嫌疑人,保障嫌疑人的法律权利是保障人权。在这个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得到修改,但由于理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人权保护更加被看重,在这样的情况下,珠海率先更新理念,执行《律师法》是值得表扬的。
侦查机关能够放手让律师随时会见嫌疑人,说明侦查机关心底坦荡,没有违法办案,没有对嫌疑人刑讯逼供;侦查机关不关心、不担心律师随时会见和是哪一个律师会见的事实也说明,他们从来就不想启动违法执业报复的手段,想方设法要律师入罪;律师随时可以会见嫌疑人,可以和嫌疑人交谈任何案情,对嫌疑人的谈话进行录音和录像、照相,那么,刑讯逼供将会很大程度上得到防止甚至绝迹。
李肖霖律师说,很多律师和司法机关的人,听说和看到《法制日报》的报道后都表示不相信,这就说明了全国普遍各地远远落后于珠海的现实。所以他认为,更应该表扬的是珠海的整个政府!珠海的司法进步没有当地党和政府高层的支持和认可,是不可能想象的。
由胡锦涛主席亲自签署,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至今已经两年多了。其中“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好像在全国大陆的范围内始终没有被真正地实行过。
阻扰新《律师法》这一条实现的表面理由是它和《刑事诉讼法》有冲突,但根本理由应该是侦查人员的观念。侦查机关不愿意交律师给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免影响自己的侦查审讯工作”、“律师会见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干扰和影响”等等。但珠海这里的实践说明,律师的自由会见并没有给侦查工作带来影响,也没有出现律师违纪的现象,说明这些理由都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法》的会见权的真正落实可能要等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后。但理念的进步已经让珠海捷足先登。在珠海这里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这让我想到了“米兰达规则”(记者注:即法律赋予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规则)在美国的提出和发展:在开始的时候有众多公安机关的人反对这一规则,认为将影响破案和抓捕坏人;但三十年后当美国国会打算立法取消它的时候,令所有立法者始料不及的,竟然是被他们视为“当然的反对者”——警察率先反对取消这一保护人权的规则;一方面是他们已经习惯了这一规则,同时认为这一规则带来了侦查机关更加注重搜集证据,破案率不受影响,整个侦查队伍的素质更高这样可喜的变化。于是自此,“米兰达规则”也就成为常态了!
珠海对《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权的落实,显示了珠海司法机关的依法执法,而且充满自信,我想他们一定会更加注重合法侦查、注重收集客观证据,而不担心律师和嫌疑人会见会说些什么。这一点让我对他们由衷地尊重!所以珠海的司法机关和司法环境应当得到表扬和肯定!
因此,说来说去,我想给珠海“请功”的,其实不是他们依法让律师会见这件事本身;而是由此透露和传递出的他们尊重人权的这种理念。司法机关是否依法执法,关系到全社会的安全,否则今天是某某受害,明天是所有人受害,他可以让任何人入任何罪,对全社会都是威胁。所以司法机关是否依法执法是所有人都要关注的,可惜社会对此严重的关注不够。
实际上,我认为最终应该得到表扬的就是珠海的整个政府!根据我们国家的领导体制,珠海的司法进步如果没有得到当地党和政府高层的支持和认可是不可能想象的。他们共同努力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在这样的司法环境当中,司法机关和律师都工作正常、运作正常,都有收获,公民对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转也充满信心,这也就是对珠海的法制更加有信心!在这个体制内没有失败者,连罪犯都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和审判。这是一种全社会都赢的局面!
这就是我提出表扬珠海的司法机关建议的想法!我在想,什么时候我们全国都成为这样的执法环境?那时候我们全体公民的法治社会的美梦也就更加接近实现了!
刘桂明是“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主办方之一——《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的总编辑;对于珠海“无障碍会见”请功废立引发的强烈争议,他表示了极大的关注。他谈到了自己对这个争议话题的观点——“珠海现象”应大书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