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在网上瞎逛,发现一篇深圳龙岗本地企业的公开信,有意思。全文如下。
——深圳龙岗律师网
在家休产假的员工还应得到企业的加班工资吗?
——深圳山厦医院董事长杨玉山致社会各界的公开信
最近,深圳山厦医院收到一份荒谬的裁决书—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723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深圳山厦医院应支付在家休产假的员工加班工资928.74元及其他加班工资共计5648.3元。
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类似于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723号仲裁裁决结果的案件十分普遍,但绝大多数企业选择以忍受的方式对待,因为他们都知道即使是投诉、打官司也解决不了已有先入为主思维模式的政府官员的惯性思维,但我总不相信政府的官员真的会这样,于是我以董事长的名义决定让深圳山厦医院到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投诉,深圳山厦医院在2010年2月5日到深圳市龙岗区信访办书面投诉,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在2010年2月22日答复了深圳山厦医院,但结果真的应验了,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对深圳山厦医院的投诉只是搪塞、敷衍了事。做为一个民营医疗机构的董事长,对此,我也很无奈,无助,现只有通过媒体向社会发表一封公开信: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深圳山厦医院的基本情况:深圳山厦医院是一所民办医疗机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4号,医院设床位320张,员工近400名。虽然是民办医疗机构,政府不予任何补贴,但医院仍秉承生命高于一切的宗旨,积极的救死扶伤,一直向社会郑重承诺:“先救人、后交钱”、因此每年都要为“三无人员”支付上百万元的医疗费;同时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和实践,突破了肺结核治疗的关键难点,开发了“微创靶向导入全新疗法”,“提出一个月治愈肺结核”的新概念,并先后在中央电视台、阳光卫视、新浪网、新华网、人民网做了介绍,现深圳山厦医院已收治全国二十几个省市肺结核复发病人,成功治愈肺结核2500余例,总有效率达98%以上。
深圳山厦医院在市场经济的夹缝中生存,在市场经济的夹缝中发展,但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很多磨难,不得已在2006年全体医务人员头戴钢盔上班,在2008年状告云南省省长,现在又不得已向社会发表公开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立,按照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无论是其裁决的过程、还是其裁决的结果,都要体现出社会正义、法律权威、司法公正,但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723号仲裁裁决体现的却是对员工投机思想的怂恿、对员工不诚信行为的鼓励、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对法律的亵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案件时,不能根据惯性思维一味地认为企业是强势、员工是弱势,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裁决的依据应该是法律、法规,而不是惯性思维,对于象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723号仲裁裁决的仲裁员、象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关于山厦医院反映问题的答复签发人是否应该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请社会各界来讨论一下。象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样的仲裁机构解散重组是否会更好一些?也请两会的代表,来评议一下。
此致
敬礼
深圳山厦医院
董事长:杨玉山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龙岗劳动仲裁恶搞企业,休产假还应补加班费!
深圳山厦医院再次投诉信
投诉人:深圳山厦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4号
在深圳山厦医院原员工***诉深圳山厦医院工资争议一案中,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员无视医疗行业内药库职员(即协管员)不存在加班情况的客观事实,在***2007年10月根本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没有请求2007年10月期间加班工资的情况下,作出了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723号仲裁裁决书,支持*** 2007年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9元、2007年10月加班工资928.74元的荒谬结论! 对此问题,深圳山厦医院在2010年2月4日到深圳市龙岗区信访办书面投诉,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在2010年2月22日答复了深圳山厦医院,深圳山厦医院认为作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政府主管部门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的如此答复,是在搪塞、敷衍深圳山厦医院,是对党的事业的极不负责任,理由如下:
一、关于深圳山厦医院投诉“药库职员(即协管员)的工作岗位不存在加班情况是医疗行业内众所周知的常规”问题: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答复说:“药库职员(即协管员)的工作岗位不存在加班情况也仅仅只是从事医疗行业内人员知晓,对于其他行业的人员,并不清楚药库职员的工作时间,……”这种答复极其不负责任,因为按照这种逻辑推理,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医疗行业内药库职员通常没有加班情况,但由于仲裁员不知道不了解,所以就要认定药库职员在通常情况下都要加班。但仲裁员是其他人员吗?显然不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因此对于仲裁员不了解不知晓的案件事实,仲裁员就有义务去调查,经过调查后,所做的裁决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除非是没有仲裁员资格的人做了仲裁员之后才会做出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723号仲裁裁决结论。本案中的仲裁员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呢?恳请有关部门予以调查。
因为1982年国家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四十二条、(三)规定:“药品供应保管工作制度规定:各科室向药库领取药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定期领取。”因此药库职员(即协管员)的工作岗位不存在加班情况是全国医疗卫生行业内众所周知的事实,全国医疗卫生行业内的作法都是白天领取,根本没有夜间18:00-21:00到药库领取药品的常规。因为药库为一级库,药房为二级库,在18:00-21:00期间需要领取药品的科室可到药房领取,根本不需要到药库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这一全国医疗卫生行业内众所周知的事实,深圳山厦医院无需举证。
二、关于深圳山厦医院投诉“***在2007年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是休产假期”的问题: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答复说:“经查阅案卷,在***的申诉书、深圳山厦医院的答辩书以及庭审笔录中,并未提及***休产假的时间问题,且深圳山厦医院投诉时提交的***产假申请单在仲裁阶段并未向仲裁庭提交,故仲裁员无从知晓***何时休产假。”
深圳山厦医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明显在袒护仲裁员,因为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723号仲裁裁决书第1页倒数第一行明确记载着:***的仲裁请求二、“要求被申请人深圳山厦医院支付2007年10月30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没有要求2007年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即***没有要求处于休产假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深圳山厦医院不提交***产假申请单是正常的,在这里深圳山厦医院要重申一下,深圳山厦医院要投诉的是:***没有此项仲裁请求、仲裁员对休产假时间也没有进行调查,竟然做出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723号仲裁裁决书支持*** 2007年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9元如此荒谬的结论! 显然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的如此答复显然是在搪塞、敷衍深圳山厦医院。
三、关于深圳山厦医院投诉“加班工资计算”问题: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答复说:“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仲裁员已在《仲裁裁决书》中详细列表说明。如认为仲裁员计算错误,深圳山厦医院有权自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深圳山厦医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明目张胆地偷换概念,因为深圳山厦医院要投诉的是:***没有要求支付2007年10月期间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员对此期间是否有加班情况也没有进行调查,竟然做出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723号仲裁裁决书支持*** 2007年10月期间加班工资928.74元如此荒谬的结论! 深圳山厦医院并没有投诉仲裁员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问题!
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723号仲裁裁决书做出支持*** 2007年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9元、2007年10月加班工资928.74元的结论,是极其荒谬的! 对于如此荒谬的裁决,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在深圳山厦医院投诉之前无法发现是可以原谅的,但在深圳山厦医院投诉后,却视而不见,是不可原谅的!
对于如此低级的错误,是故意视而不见,还是疏忽大意?在深圳山厦医院已经在投诉信中明确了投诉理由后,是不应该疏忽大意的;如果不是疏忽大意,就是故意地视而不见,政府主管部门对于投诉人的投诉意见故意视而不见的态度会对党的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履行对仲裁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于如此荒谬、低级的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先要敢于正视,敢于面对,但是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领导下的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局长兼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在发现裁决书错误后,对投诉人的投诉偷换概念、进行搪塞、敷衍,要求投诉人深圳山厦医院对于如此低级荒谬的问题通过诉讼(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来解决,这不仅大大地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大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大大地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财!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723号仲裁裁决书并不应该做出结论就算完成了一个案件的审理了,要对发现的确实存在的错误进行纠正! 这样才能保证,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723号仲裁裁决书如果得以生效执行的话,就大大地鼓励了不诚信的行为、助长人们投机的思想、破坏了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失司法的权威,有失法律的公正,值此两会之际,深圳山厦医院再次向上级部门投诉,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给投诉人以合理的书面答复。
此致
敬礼
投诉人:深圳山厦医院
电 话:0755-89693510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4号
邮编:518111
收件人:杨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