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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上海大火事故直接责任人应担主要赔偿责任

日期:2010年11月18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2010年11月16日,针对胶州路“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善后问题,曾参与制订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房倒覆理赔方案相关法律界人士指出,“11.15”事故理赔内容比较复杂,但赔偿责任人不难认定,“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该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朱黎庭介绍,理赔内容可能涉及到的,首先是火灾房屋因过火产生的损坏、因此直接损失的、人身伤亡;同时,在临时安置点的居民相关费用也不排除纳入赔偿范围内。

朱黎庭亦表示,事故后一般会对过火房屋进行鉴定,不同的鉴定结果也会带来不同的赔偿方案,“如果经鉴定,房屋报废,无法再居住,赔偿方案就需要包括居民异地安置、购置房屋等费用;如果修复后可以居住,那么修复过渡期间安置费用亦需赔偿。”

尽管赔偿方案“比较复杂”,但朱黎庭表示,赔付的责任承担方相对简单。

“如果大楼和居民投保了财产险,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会先行赔付。”而如果没有投保,朱黎庭认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可追究其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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