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一直以来都有存在,它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更不是一种严密成熟的组织形式。严格说来,“律师团”仅仅是律师作业的一种模式,至于如何组织、如何运转,各种“律师团”则各有千秋。 近日,北京、成都、陕西等地都纷纷成立所谓的“律师团”、“法律服务团”,或以私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或以涉外业务为服务专长;或以重点建设项目为服务内容。更是有律师自发成立各种律师“维权团”、“普法团”等形式和内容各异的律师团体组织。一时间,似有一股组团风在业界刮起。
律师从来都被认为是单兵作战的职业。目前,越来越多的“律师团”的出现是否预示着律师执业模式的改变?是应景的炒作还是应对执业困境的对策?是人为造势还是市场的选择?作为律师,又应作何选择?
大佬的“梦之队”
“律师团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多名律师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即可称之为律师团。”
如果从字面上对律师团作最直观的理解,那么辛普森的“梦之队”无疑是最好的范例。
辛普森案曾被奉为美国司法史上具里程碑意义的典型案例。历经数十年依然为世人所津津乐道。诉讼中,辛普森花费重金打造的“梦幻律师队”(dreamteam)更被认为是扭转其命运的圣手,甚至有人直言“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牢不可”。
“梦幻律师队”里有着一长串足以称之辉煌的名字:柯克伦(JohnnieCochran),曾担任洛杉矶市副检察长,后来下海创业,成为法律界声望极高的大律师;李·贝利(LeeBailey),美国律师界最拔尖儿的盘诘高手之一;舍克(BarryScheck),擅长在刑事案中应用DNA证据的头号权威;乌尔曼(GeraldUelmen),曾为“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的主角艾尔斯伯格(DanielEllsberg)担任过辩护律师;德肖微茨(AlanDershowitz),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哥德伯格的法律助理,是全美声望极高的宪法权威和上诉律师。除此之外,辛普森还聘请了包括知名法医、私人侦探等在内的专业人士,有媒体报道,其全部花费至少在600万美元左右。
在国内,2006年的“金融大盗”国洪起案中,国洪起除聘请了当地的律师外,还请到了“刑辩大状”田文昌,组成了一支“黄金律师团”。“除了台上的8名律师,台下旁听人员中,来自上述几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有不少,他们和国洪起的家人、助手坐在一起,占据了旁听席的一半以上。”媒体彼时如此描述庭审时的场景。
“这种律师团不是普通人能请得起的。普通百姓连基本的诉讼费用有时都难以承担,就别说请个律师团了。这完全是有钱大佬们的专享。”采访中,一位法学院的学生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另一方面,“梦之队”也并非向所有律师敞开大门。“花大价钱,当然要请名律师,像我们这样的小律师自然入不了大佬们的法眼。”律师李云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作为一名有着5年从业经验的律师,李云自认无论资历还是水平都远不足以入选“梦之队”。
草根律师“抱团取暖”
如果说“梦之队”、“黄金律师团”是有钱大佬们的专享,那么另一类律师团的出现,则为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了一种更为开放的服务模式。
“这种律师团不是一个严格的组织,可以说是一种自发的非组织型行为。”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王才亮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2010年10月28日,中国资本市场首个“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出资人维权律师团”成立。该律师团的发起人宋一欣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公开的市场,投资者只能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去获取希望得到的有效信息,也只能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去选择法律服务者。”在宋一欣看来,发起律师团的初衷非常简单:“让大家知道,有这么一群律师可以提供这样的服务。”
采访中,有受访者对此表示质疑。“这种‘律师团’是典型的炒作行为,就是忽悠!上网随便查查就能找到一堆的信息,而且落实到具体案件里,就是一两个律师在做,哪里还需要组团。”一位受访者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面对此种质疑,宋一欣倒是很坦然:“许多律师已零散地为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过法律服务,而组织律师团,可以实现在个案中律师服务的共同征集、合作协同、资源共享,并可在分别受托基础上实施转委托。”宋一欣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是双赢的事情,债权人、出资人能快速地找到律师为其维权、服务,律师也开发了客户,有什么不好?我愿意为了维权而炒作!”
“组团服务,其实是表达了中国律师的一种姿态,一种希望以团队的力量应对疑难、复杂和重大案件的姿态。”王才亮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记者了解到,在一些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对日索赔案件、追索文物案件等重大案件甚至跨国案件里,服务其中的律师基本上都采取了组团服务的方式,并且绝大多数属于非营利性公益服务。
在所谓的重大疑难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是其中较为典型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群体诉讼在律师服务领域是重点。比如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人数很多,需要很多律师。同时,律师所要做的工作也多、案件的争点多、证据线索复杂,这样一来,可能就需要由一名或若干名律师牵头来组成律师团,共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肖建国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抱团取暖,曾经有一位律师这样评价我们的律师团,有些悲观,但确实也是客观事实。我们欢迎所有志同道合的律师加入。”宋一欣说。
官方组建法律“服务团”
《法治周末》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各地律协或官方组建的所谓法律“服务团”频频见诸报端,律师更是“服务团”中的重要角色,有的干脆就直接称之为“律师团”,全部由律师组成。
这类“服务团”或“律师团”往往有其固定的服务群体和服务领域,并且也多为公益性质。如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律师协会联手打造的,以消费者为服务对象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由广州省工会牵头,为解决劳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所组建的“工会法律服务团”,该团的团长即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欧永良担任;陕西、江苏等省组建律师团(组)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等。
“律师组团服务重点项目,其实是就是一个律师库。加入这个团的律师主要是为那些参与项目建设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对相关合同把把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对《法制周末》记者说,“当然,这些律师同时也为项目本身的论证、决策提供一些意见和法律支持,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官方的法律顾问。”
“我们这里,年底律师评优时,有没有参加律师服务团还是一项重要的加分指标。”该律师告诉《法制周末》记者。
同样,此类带有官方色彩的“律师团”依然被指有造势、炒作甚至形象工程之嫌。
“造势也没什么不好,客观上也能起到宣传律师、促进法治建设的作用啊。”王才亮并不认同上述质疑。
“律师组团服务是好的,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建立封闭式的‘律师团’,阻止其他律师的进入。”宋一欣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应当极力避免的是通过建立‘律师团’来垄断某一类或某一领域业务的行为。”
于情可赞的“团”现象
“从客观法律层面来看,律师组团没有法律依据,出庭的还只能是一到两个律师。”王才亮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但是,法律对此也并无禁止性规定。律师团从规范角度来看,是不违法的。”
对于目前各式“律师团”的不断出现,王才亮认为:“目前来讲,律师团还处于造声势阶段,其实质上的意义还没有显现出来。不管是多大规模的律师团,最终起作用、做工作的还是个别律师。当然,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合法。对待律师团,要充分肯定其积极的一面,也不应过分夸大他的作用。
“律师个体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状况,组建团队有利于建立他们办理重大案件的信心,也可以互相咨询沟通。”王才亮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