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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小区罪案,物业公司区别情况承担责任

日期:2010年12月13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沙、深圳两地法院分别审理了两起业主状告物业保安无法保障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长沙鑫天鑫城小区的业主一年内多家被盗,偷盗者白天公然将业主家中150公斤的保险柜盗走。

深圳罗湖区莲塘畔山花园发生入室行凶案,过程持续三小时,被害人数次冲出门外求救,但没有保安施救。

两起案件涉及到物业保安的职责是什么?业主交纳了物业费,保障业主安全是否是保安的法定义务?社区发生侵害案件后,物业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深圳律师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般仅约定物业公司给小区业主提供保安等基本安全服务,只要物业公司依照合同提供了全方位监控、对可疑人员盘问、24小时巡逻、报警后在合理时间抵达现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措施、对犯罪现场提供必要保护等服务之后,就应认定为物业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而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因为第三方的犯罪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法的不法行为,依然不足以保障、弥补业主损失的,应该有不法行为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物业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或者履行上述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则物业公司应在其过失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按份额的赔偿责任。如果因物业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造成以上损失的发生,则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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