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诉丙借贷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深圳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接受被告人丙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现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意见。
一、丙欠甲的借款总额应是3.4万元而非6万元。
深圳律师认为:
(一)我方提供的的电话通话录音中,甲的妻子丁的证言证实,我方当事人向甲出具的6万元的借条中,其中2万元属于甲妻子以我方当事人名义向甲借的,该2万元在甲扣除所谓“水钱”及借款利息后,已经支付给甲妻子。而甲提供的借款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2万元实际上依然属于其夫妻共同所有,该2万元最终的所有权依然在甲夫妻处。因此,该2万元甲不应向我方当事人主张。
上述事实亦有甲妻子发给我方当事人的手机短信息予以证实,该手机短信息保存在我方当事人的手机sim卡中,随时可以用手机查阅,请合议庭明察并予以认定为盼。
(二)此外,根据电话通话录音中甲妻子丁的证言,甲向我方当事人提供借款时,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所谓“水钱”即利息,利率为每1万元扣1500元,所以,实际上甲提供的4万元借款实际只向我方当事人支付3.4万元。因此,我方当事人只应对其中的3.4万元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院不应对甲、乙向丙提供的借款予以保护。
深圳律师认为,2张电话通话录音中,长达三、四十分钟的交谈,反映出甲、甲的老婆、乙与我方当事人是多年朋友,彼此间关系比较稳定,对彼此情况比较了解,其中甲的老婆、乙更是多次与我方当事人一起去赌场,知道大家都在赌博;此外,甲、乙前后共借款十几万给我方当事人的情况也证实,大家对彼此情况比较了解。因此,甲、乙在提供借款给我方当事人时,肯定知道我方当事人将该款用于赌博。
在电话通话录音中,丙对丁说:“你就跟你老公说,当时他都知道,那是他都送我们,他也知道我借钱是拿去赌的,然后他也知道我赌输了那么多钱。”丁则“嗯”了一声以示同意。这一证言更加有力的证实了甲是明知我方当事人将用该款进行赌博活动而依然提供借款给我方当事人。
在丙与乙单独通话的电话通话中,丙提到曾与乙借款多次,总计7、8万,乙也做了附和的表示。乙的这一陈述,也证实其明知我方当事人将用该款进行赌博活动而依然提供借款给我方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归法院不应对甲、乙的违法借贷提供法律保护。
此外,退一步来说,即使不能认定甲、乙明知我方当事人借款用于赌博,在我方当事人与丁的谈话中,丁多次表示其与我方当事人一起参与赌博,且向甲的6万元借款中,其中2万是帮她借的,因此可以肯定丁是肯定知道我方当事人借款用于赌博的。而在我方当事人、丁、乙的谈话中,三人都肯定丁是甲的老公。因此,甲提供给我方当事人的3.4万元借款属于甲和丁的夫妻共同财产,丁应拥有其中1.7万元的权益,因此,在丁明知我方当事人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不应对该1.7万元违法借贷予以保护。
三、出借人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深圳律师认为,如上所述,二名原告即出借人明知道他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不但不予以制止、劝阻,还为了一己之利,为了放出高利贷,多次借款给我方当事人,纵容其赌博行为,导致我方当事人越赌越输,最终损失惨重。因此,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那么二名原告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呢?最极端的情形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那样,对其借贷关系完全不予保护,对此,我方恳请合议庭判定原告起码承担50%的责任,即在查明款项的基数上除以2,我方当事人最多只应偿还一半的款项。
四、应否采信电话通话录音及手机sim卡记录?
深圳律师认为,我方提供的电话通话录音清晰可辨,完全可以根据该录音辨别出说话人的身份;该录音交谈内容自然真实,没有任何伪造证据的痕迹。手机sim卡记录的信息与电话通话录音相关部分的内容一致,且该卡记录的手机号码正是甲妻子的电话号码。因此,恳请法院予以认定该二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在庭审中,深圳律师询问甲,意图问到其妻子丁的电话号码,但甲表示其不知道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甲此辩解是完全不符合常理的,很明显是在说谎。本代理人询问甲其妻子当天有无到庭,他也回答没有。而实际上,甲的妻子丁,一直在庭下旁听。甲一而再的撒谎,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否认明知道借款给我方当事人用于赌博的事实,否认已经预先拿走水钱的事实,否认其妻子自己拿走2万元的事实。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驳回原告甲、乙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