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
我依法接受甲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法庭调查,并发表辩论意见,以下就双方争议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深圳律师认为,各方合作开设公司,实际上相当于订立一份特殊的合伙合同,即各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成立公司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共同获取收益,而在运营过程中,股东对公司特别是财务制度的管控是获取收益、保障股东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对此,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也特别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股东。”而本案中,大股东即被告一不但根本没有建立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更不让原告对公司运营有任何插手,被告一的行为导致原告的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原告已经根本不可能通过公司运营获取收益,因此,被告一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唯有退出股份,将公司全部交由大股东即被告一管理,以免产生新的纠纷。代理人认为,第一,被告一已经利用原告的资金成立了公司,所以被告成立公司目的已经达到;第二,原告退出公司后,与被告一再无瓜葛,没有任何纠纷,更有利于被告一经营公司,创造利润;第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出资款,回购原告股份,取得更多的公司份额,对其也没有任何损失;第四,公司设立以来,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盈利,而原告没有分取任何利益,但为此支付了筹备款2.5万元,该款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合情合理合法。
深圳律师认为,综合以上意见,请求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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