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律师网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注意到,该修正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该规定,自2011年2月25日开始,如果用人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罚为7年有期徒刑。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这对以前采用这种方式“发家致富”的“黑心老板”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该修正案的实施,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在进行企业经营时应考虑到自己所承担的更大的责任。
该规定特别规定,上述行为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犯罪,因此,用人单位发生以上情形后,如果收到有关部门的支付命令,应及时安排支付,否则就有可能身陷囹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