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成都拟建立律师执业档案不良记录信息向社会公示

日期:2011年03月09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8日上午,成都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进走进成都传媒集团旗下成都人民广播电台做客《成都面对面·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听取市民对我市司法行政建设和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目前我市已有职业律师2600余名。今年,市司法局将深入推进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拟制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记录进入执业档案、被处罚信息向社会通报等制度和诚信评价体系,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

据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黄小静介绍,管理部门将从律师进入行业的第一天开始,对律师成长轨迹建立“台账管理”。律师的不良记录一旦进入档案管理系统,“这种不良的记录向社会公示后,老百姓选择律师的时候,就有一个导向性作用。”

海罡律师事务所李绿玖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主管部门的这些举措很好。这一制度实行后,不但对规范我市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大有好处,同时也搭建起了律师、主管部门、当事群众对等的信息沟通渠道。”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昨日的《成都面对面·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中,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唐洪春介绍,目前《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审议稿)》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二审,预计今年6月进入第三次审议,有望年内施行。此次法律援助立法更倾向于人性化关怀,体现了成都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特色并呈现出四大亮点——

《条例(审议稿)》首次明确提出获得法律援助是困难群体的权利,而不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恩惠。《条例(审议稿)》从一开始就树立服务理念,把“援助”的实质定位于“服务”,援助人必须以平等的身份、态度、思想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当认为这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同时,降低了法律援助申请门槛,受援助对象更加广泛。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贫弱残疾者,都可成为法律援助对象。

《条例(审议稿)》增加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者可获得法律援助,还将一些特殊群体,如见义勇为者、公益诉讼当事人等都列为无须审查的援助对象。一些收入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又付不起律师费的“夹心阶层”,包括收入虽可、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者也纳入了受援对象。

《条例(审议稿)》对原来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有所突破,将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事项纳入了援助范围。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