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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四部门联保律师执业权利

日期:2011年03月16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记者3月14日从省司法厅了解到,该厅与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破解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实际问题。

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执业证书、介绍信(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关押地点及有关案件情况并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须经办案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及时界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并及时通知羁押机关,否则羁押机关应当作不涉密处理。

在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方面,《规定》明确: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案卷材料,包括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证据材料。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方面,《规定》明确:律师自行收集、调取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鉴定。检察院、法院在收到律师的相关申请后7日内予以答复。检察院或法院根据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提出申请的律师可以在场。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后,应当及时将收集、调取的证据进行复制,并移送提出申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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