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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规劝当事人认罪也是“辩护”手段

日期:2011年04月06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深圳律师看法:如果当事人“认罪伏法”,向法庭呈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获得法院的从轻判决,那么规劝当事人认罪也是一种有效的“辩护”“手段”。

——深圳龙岗律师

律师为被告人作辩护,本应是为被告人“开脱”,不会发表让被告人有罪的意见,然而,日前丰台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辩护律师却规劝被告人认罪。

被告人朱某谎称可以办理赴日务工的手续,骗取17人共计11万元。法官宣布开庭前,辩护律师走上前小声告诉朱某,“你要认罪,家人已经帮你退钱了,这样量刑上可以轻些。”对于辩护律师的反常提醒,朱某并未感到意外,而是轻轻点了点头。

“我认罪!”检察官刚宣读完起诉书,朱某便痛快表示认罪,于是法官宣布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据朱某说,2009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有人向他咨询办理赴日打工的手续,他便在丰台区分钟寺附近的大唐国际大厦租房,以公司名义开始办理赴日打工手续。此后有多人报名,其中17名同乡分别交纳了6000元的报名费、签证费等共计11万元。

拿到钱后,明知道办不了手续的朱某玩起了失踪,于是受害人报警。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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