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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故意伤害案辩护词201102

日期:2011年08月03日 | 来源: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作者:深圳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我依据法律规定,接收被告人×××家属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免除处罚、减轻、从轻量刑的情节,以下详述之。

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是因被害人不慎打到×××引起双方口角,后被告人为保护姐姐×××与被害人互相殴打,导致被告人自身轻微伤,被害人轻伤的结果。被告人、被害人被×××及其他群众拉开后,被害人当场报警,被告人现场等待警方来处理。根据以上事实,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免除处罚、减轻、从轻量刑的情节。

一、【主观方面】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突发性犯罪,此类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极小,一般可从宽处理。

二、【客观方面】双方纯属两名女性之间赤手空拳的拉扯、推搡,对身体的损害不大,鉴定报告也证实被害人为皮外伤及轻微骨折,反映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可以从宽处理。

三、【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害人当场报警,被告人在知道对方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逃窜,在现场等待警方来处理,警方抓捕时也没有拒捕。归案后,被告人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应认定为自首。

四、【初犯、偶犯】被告人属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

五、【其他可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家中尚有三岁的小孩需要其照顾,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也应酌情从轻处罚。

六、【善后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经双方协商后,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同意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有良好的悔改表现、需照顾年幼小孩、更得到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第14、15、16、17、19、22、23条等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做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为盼!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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