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男/女,民族: ,生日: ,身份证号码: ,地址: 。
乙方(受让方): ,男/女,民族: ,生日: ,身份证号码: ,地址: 。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充分协商,甲方自愿将其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并自愿支付相应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就该房屋所有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甲方自愿以其位于深圳市区街道村号房屋贰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合称“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圆整(¥,000,000元整)。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乙方将款项转账至以下账户即视为甲方已经收取全部转让价款:
(1)乙方应将人民币万圆整(¥ 00,000元整)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姓名:
开户账号:
(2)乙方应将人民币万圆整(¥ 00,000元整)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姓名:
开户账号:
3.上述“该房屋所有权”包含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周边空地使用权等所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孳息等。乙方实现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包括自行使用该房屋、向第三方出租该房屋、向第三方出让该房屋所有权等。
4.该房屋为历史遗留建筑,现有权属资料如《文件、物品列表》所示。
5.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该房屋所有权(含原有租户租金)开始由乙方收取。
6.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向乙方移交该房屋的一切资料(如权属资料、房屋建筑合同及收款收据、房屋装修合同及收款收据、原有租户租赁合同、房屋附属物、水电合同、有线电视合同、网络线路合同、物业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管道燃气合同等)、房屋钥匙等。
7.甲方向乙方移交该房屋所有权之前,尚未向有关单位、个人支付水电、有线电视、工资等费用的,由甲方承担,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已代为支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8.本合同生效后,如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该房屋可以转让给乙方的,则该房屋以本合同第1条约定价格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第三人,乙方无需另外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已收取的该房屋所有权不再返还,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9.因甲方经济纠纷或该房屋产权纠纷导致该房屋被变卖、拍卖的,甲方须向乙方返还转让价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壹(1‰)计算,最低不少于30%,该违约金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
10.本合同生效后,在本合同第1条约定期限内,国家、政府部门及开发商征收、征用该房屋的,因该房屋产生的一切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及第三者无权受益。
1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使用权享有完整权益,能完全支配及处置该房屋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对该房屋使用权享有任何权利,并确保本次交易安全有效。
1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拒不移交该房屋或阻挠乙方实现该房屋所有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转让价款的千分之壹(1‰)计算,最低不少于30%,该违约金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
13.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时起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亦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任何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栏)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村民小组签名:
日期:
签署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