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台港澳员工办理就业许可证,办理就业许可证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非用台港澳员工自己承担。问题是,《管理规定》并未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台港澳员工办理就业许可证应承担什么责任。
而根据《管理规定》,未办理就业许可证之前,台港澳员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则台港澳员工无法根据《劳动法》享有相关的权利义务,比如被辞退时的经济补偿、不能购买社保等。因此,如果台港澳人员在大陆就业,应催促用人单位尽快办理就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