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都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和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并都是一方当事人的免责条件。
情势变更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于:
1、客观表现不同。
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由于情势变更的情况较为复杂,须凭借法定的公平裁量权认定。
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等。对于不可抗力,只要具有一般大众知识便可感知。
2、造成影响不同。
发生情势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仍然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即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
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既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义务都无法履行。
3、适用范围不同。
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4、免责情况不同。
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情势变更原则只是赋予了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的权利,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可免予承担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
5.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
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