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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法院“酒驾”“醉驾”判例分析

日期:2017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醉驾入刑以来,朋友圈隔三差五有人酒驾被拘,咨询电话何其多也!

作者奉劝各位亲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抽时间研究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年审理的上百宗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对其中30个裁判文书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

一、刑法规定:拘役+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本规定,醉酒驾驶应处以拘役、罚金的处罚。(注:本段有修正)

二、酒精含量150以下,1个月拘役比例为78%,缓刑占比65%。

在深度分析的30宗案例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至150毫克之间的案例有18个,其中:

判处1个月拘役的案例为14个,拘役比例为78%;

判处缓刑的案例为11个,缓刑案件的比例高达65%。

此外,同为酒精含量150毫克以下的另外4宗案件,3宗案件为拘役2个月,其中1宗为缓刑;另有1宗案件为拘役3个月。

三、酒精含量超过150的,判处拘役2个月至4个月,缓刑占比27%

30宗案例中,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案例有11个,其中酒精含量最高的为297:

判处2个月拘役为7个,占比64%;

判处3个月拘役、4个月拘役均为2个,各占比18%。

11个案件中判处缓刑的3个,占比27%。

四、酒精含量超过180不能判处缓刑

30宗案例中,判处缓刑的最高的酒精含量为177毫克,可见,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的,应不会被判处缓刑。

五、取保候审比例28%

30宗案例中,取保候审的案例为8个,取保候审比例为28%,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28%还是一个很高的数字。最早的取保候审日期为拘留当日,最迟的拘留后一个半月。

六、发生碰撞并未加重刑罚

30宗案例中,发生碰撞的有9宗,但从罗列出来的判决结果看,似乎判决依据仅仅是酒精含量,发生碰撞、被害人有无谅解似乎并未影响量刑。

七、判处缓刑欠缺更加客观的标准

判处缓刑的案件中,最低的酒精含量为102,但是酒精含量低于100的三个案件也并未判处缓刑。

在酒精含量102至177的19个案件中,14个判处缓刑,尚有5个未判处缓刑,而无论有无判处缓刑,判决中均有“认罪态度较好”之类的评语。但是,判处缓刑的案例也并无特别陈述判处缓刑之原因。笔者还留意到,在14个缓刑案例中,2个缓刑案件有发生车辆碰撞,其中有1个取得谅解,1个有进行赔偿。

综合来看,在酒精含量180以下,判处缓刑比例极高,但判处缓刑尚缺乏更加客观标准,建议上级法院出台细则,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标准,进一步减少权力寻租空间,以杜绝对法官办案的干扰(注:本段有修正)

八、办案时间较短

办案时间总体较短,在无取保候审的案件中,最短的一个案件,从拘留日期到裁判日期仅为5天,最长的一个42天。

在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案件中,最短的一个为43天,但最长的两个则较为奇葩,分别为136天、238天。

(下图:30宗案件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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