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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的“盲点”

日期:2017年03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承租人更在意租金,往往会忽略了以下几个问题,下面我们根据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给大家分析一下,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一、提前解除合同时,押金的法律效力

租赁合同一般都约定了押金,但往往没有对押金的法律效力进行约定。押金可以起到的作用如下:

(1)如果承租人导致房屋及设备损坏的,可以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2)如果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没收押金。

(3)承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没收押金后,可以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直到租约期满吗?

对此,承租人希望约定“出租人没收押金后,不得再追究承租人其他责任”。但如果房屋一直无法出租给第三方,出租人肯定继续受损,出租人无法接受这种约定。比较折衷的方案是: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N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的,除没收押金外,不再追究承租人其他责任;但无法找到承租人的,除没收押金外,承租人仍需承担继续支付租金的责任;承租人未书面通知提前解除合同的,除被没收押金外,仍需承担继续支付租金的责任

二、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支付押金

承租人经营不善,需提前解除合同时,往往不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返还房屋,最后一个月的租赁期间往往不够一个月,作为出租人来说,希望约定“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时,最后一个月的租赁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仍按一个月支付租金”,这样出租人可避免计算具体天数的麻烦,当然,承租人会多支付租金,但本来就是承租人违约,实际也未增加承租人责任。

三、不得拖欠工资,遗留物按废弃物处理

许多承租人在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可能已陷入极度困难之中,拖欠工人工资、无力处置剩余设备、设施等时有发生,而许多设备设施已不具有太大价值,交给出租人也无法处理,但出租人又不是这些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人,又不敢擅自处理。为防止上述情况造成的困扰,出租人应约定:

(1)承租人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如承租人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出租人代为偿付,出租人有权按照代偿金额的N倍要求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

(2)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自行处置店内设备设施、构筑物、装修等,如承租人不自行处置,出租人将按照废弃物、丢弃物进行处置,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签约人与实际经营人的连带责任

有些店铺在签署合同是一个人,而实际经营时又是其他一人或几人,或者合伙经营等,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应要求合同的签署人、实际经营人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要求实际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对租赁合同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指定签收人

有些店铺的实际经营人、租赁合同的签约人平时未必会在店铺出现,而店铺的水、电等日常开支收缴通知单需要随时签署,因此,出租人应要求承租人签署《指定签收人保证书》,指定店铺内员工代为签收各类通知、文件。

六、水电费的确认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弃铺而去的时候,可能还拖欠了水电费,有些行业如餐厅的用电量特别大,有时候电量比租金还大,所以电费的追缴也非常重要,平时应做好预案。

(1)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应注明租赁房屋的水电表编号、编码;

(2)发送水电费通知单时,应要求指定的签收人在通知单上签字;

(3)承租人每月缴付水电费时,应要求缴费人在缴费单上签字。

七、指定有效的消防责任人

消防问题已经成为会所、餐厅、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重要法律问题,出租人应配合消防检查部门,将承租人或者实际经营人指定为消防责任人,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引起承租人或实际经营人对消防问题的重视,提高责任心,最大程度防止消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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