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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7年03月25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科学行使集体股表决权,保障其决策符合广大股民意愿,切实维护集体股和个人股股东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及我区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指作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股东的资产代表人,并经区政府授权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的公司集体股持有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执行市、区、街道的各项经济、社会和城市管理政策,服从各级党和政府领导并保持政令畅通,带头遵守市、区、街道各项集体资产及股份合作公司管理规定;(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群众威望,具备较强的经济管理和参事议事能力;(4)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5)年龄原则上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标准,即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情况特殊的,在报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但男性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10名;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6名。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职数因管理需要确需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应报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差额选举产生,原则上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的差额为应选人数20%。候选人由20%个人股股东代表联名推荐(联名推荐名额占应选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个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或社区(居民小组)党组织推荐产生。

  第七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当选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名单由社区(居民小组)党组织广泛征求个人股股东代表意见后推荐产生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在委员中选举产生。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可兼任董事、监事,但兼任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监事会人数的50%。

  第十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行使公司集体股出资人权利;

  (二)负责集体资产与股权的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制订使用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保障“集体股收益”用于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社区公共事务管理、股东分配或福利、为原村民缴交集体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司扩大再生产等;

  (四)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推选与表决公司董事和监事;

  (六)对公司应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如资产处置、对外投资、银行借款、贷款担保等进行监督与表决;

  (七)对公司贯彻落实市、区、街道相关政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决议,决议应符合市、区、街道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与程序,并将决议内容向股东张榜公示,以保障决议符合多数股民的意愿。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换届选举及人事任免作出决议前,应广泛征求个人股股东代表和街道办事处意见,并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集体股的人事表决决议。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作为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与董事会会议,并代理行使集体股表决权。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须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决议进行表决,不按会议决议进行的表决无效;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表决不当和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和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与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挪用公司财产。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辞职、补选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并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无故缺席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超过三次的,视为自动辞职;

  (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期间,由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有两名副主任的,由社区(居民小组)党组织确定其中一名临时主持工作,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副主任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推选一名委员代理行使主任职责,直至主任选举产生;

  (四)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造成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职数空缺,但不影响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运作的,由社区(居民小组)党组织决定是否补选,或到换届时再重新选举。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接受公司个人股股东和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以及市、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度末须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主要报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集体股收益的管理、使用以及集体股在公司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方面的表决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未作规定的事项,按《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理工作制度》(深龙府〔2006〕4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龙岗区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的个人股不直接量化到股民,而是量化到所属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集体持有的,其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所在社区党组织按任职条件,在广泛征求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股东意见后推荐产生,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委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2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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