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原因,经常被朋友或法律顾问单位问到:作为投资人,应该以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个人的名义实现对被投资企业持股?
这个问题实在问的有点大,所以无论如何解释,总是人有听不明白,那些表示听明白的,看他一脸茫然的样子,似乎也是似懂非懂吧。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方式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话题,真的不是通过几次谈话就可以讲清楚的,甚至许多律师也搞不清楚这个问题,或者总有失偏颇。为了一劳永逸的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尝试通过下面的图表,用更加简明的方式向大家进行阐述。
不妥之处,还请斧正!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方式优劣对比一览表 | ||||||
持股类型 | 成立有限公司持股(我方公司) | 成立合伙企业持股(我方企业) | 以个人名义持股 | |||
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的份额 | 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持股平台的份额 | 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的份额 | 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持股平台的份额 | 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的份额 | 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持股平台的份额 | |
投资人责任 | 均为有限责任,锁定总体风险,投资人进出较麻烦 | 对本企业而言,我方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进出相对较易 | 无限责任 | |||
行政成本 | 因注册公司产生行政及管理牌照成本 | 无行政及牌照管理成本 | ||||
分红产生的税务 | ①分红,免缴税。②转让股权所得,缴企业所得税,我方公司支出可调节应税额 | ①分红,免缴税。②转让股权所得,缴个人所得税,我方公司支出可调节应税额 | 分红、转让股权所得均缴纳个人所得税,难以通过支出调节应税额 | |||
退出、再融资 | 可不经被投资企业同意,通过转让我方公司股权方式提前退出或再融资等 | 可不经被投资企业同意,通过转让我方企业份额方式提前退出或再融资等 | 提前退出需被投资企业、其他各方表决通过 | |||
我方控制力 | 较强 | 较弱 | 较强 | 较弱 | 较强 | 较弱 |
对被投资企业的好坏 | 增加被投资企业行政成本,相对降低融资效率,削弱实际控制人控制力 | 降低被投资企业行政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增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 | 增加被投资企业行政成本,相对降低融资效率,削弱实际控制人控制力 | 降低被投资企业行政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增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 | 增加被投资企业行政成本,相对降低融资效率,削弱实际控制人控制力 | 降低被投资企业行政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增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 |
结论 | 投资人为自有资金的专业投资公司,持股比例大,选择这种方式 | 投资人为自有资金的专业投资公司,持股偏小,不谋求经营权,选择这种方式 | 投资人为专业投资机构,部分资金需向外募集,持股比例大,选择这种方式 | 投资人为专业投资机构,部分资金需向外募集,持股比例偏小,不谋求经营权,选择这种方式 | 投资人为个人投资,持股比例大,选择这种方式 | 投资人为个人投资,持股比例偏小,不谋求经营权,选择这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