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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实施程序规定【深府〔2004〕102号附件2】

日期:2019年06月26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

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626日)

深府〔2004102

附件2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面积及具体地域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公告。公告应在补偿地域范围内张贴,公告期为15日。

   公告应载明补偿地域的土地位置、范围、实施时间及补偿对象应配合的事项等。

   第四条 农林管理部门应对补偿地域范围内农业、林业用途进行书面确认。

   第五条 区政府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补偿地域范围进行测量、定界,确认土地面积并制作范围图。

   第六条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对补偿地域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进行核定,确定所有权人。

   第七条 区政府对补偿地域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清点、查丈。

   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现场清点、查丈工作,应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继受单位代表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实施,并签名确认清点、查丈结果。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清点、查丈或不在清点、查丈结果上签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补偿地域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涉及查丈和评估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条 清点结果应在补偿地域范围内公告。补偿对象对清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区政府应组织复核。

   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对复核结果不签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条 区政府根据清点、查丈与评估结果制定补偿方案。

   第十条 区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并按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补偿款。

   属市本级支付补偿费用的,区政府应将制定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管。

   第十二条 补偿对象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签订补偿协议书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予以提存。

   第十三条 补偿决定作出后,补偿对象不履行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补偿对象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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