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
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6月26日)
深府〔2004〕102号附件3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中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两区城市化中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管理。
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两区土地储备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受国土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两区的土地储备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将有关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清点、查丈、评估结果,以及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等有关资料的原件提供给国土管理部门。
国土管理部门对区政府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登记造册,并责成土地储备机构做好接收储备土地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应自签订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移交国土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接收土地。
第六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接收土地之日起30日内,应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对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及现状进行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储备土地的显著位置上立定标志牌,标示该地块为政府储备土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核定,制定台帐,建立土地储备库。
台帐应包括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权属情况、使用功能、土地利用现状、储备土地进出库情况等,并制作范围图。
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储备土地的变化情况修正储备土地台帐。
第八条 对确定为风景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用地,已明确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实施管理。
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清理、绿化及现场巡查工作,并对储备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管理。
第十条 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需利用储备土地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凭国土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储备土地或改变储备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二条 对于在储备土地上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应予以制止并告知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