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受此启示,笔者认为参考裁判文书网类案裁判有利于笔者代理的有关违法建筑案件的正确审理,故笔者对深圳市各法院类案进行检索,检索案由:“占有保护纠纷”,关键词:“违法建筑”。平台返回29份裁判,经阅读裁判内容,符合条件的为23份裁判。
经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对违法建筑适用占有保护的比例高达91%。检索到符合条件的23份裁判中,12份裁判对违法建筑直接适用占有保护制度进行审理,9份裁判以间接适用方式进行审理,2份裁判未予适用占有保护制度。未予适用占有保护制度的裁判中,一份为涉及建国前后的土地纠纷,历史久远、案情复杂,确难查清事实,以驳回起诉方式处理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另一份则是一审法院适用占有保护制度,二审法院未予适用占有保护制度,详情后文再述。
二、直接适用占有制度的12份裁判中,均为深圳中院的裁判,据此推测,深圳中院已对违法建筑适用占有保护达成一致审判实践。
三、间接适用占有保护制度的9份裁判中,深圳中院1份、宝安法院2份、龙岗法院3份、龙华法院3份。据此推测,对违法建筑是否适用占有保护制度,基层法院不如中院一般坚决,似乎在专业的把握上与中院还是有所差别的。
四、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深圳中院(2019)粤03民终10933号中,一审龙华法院适用占有保护制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未予适用占有保护制度,以驳回起诉方式处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引起的直接结果都是维持现状,咋一看是龙华法院的判决更符合《物权法》规定,但深圳中院以驳回起诉方式处理,上诉人作为并未占有房屋的当事人,还可申请行政机关处理涉案房屋权属,为上诉人留下继续主张权利的渠道。因此,笔者认为深圳中院此份裁判貌似不妥的,与该院其他9份裁判不一致,但恰恰保护当事人的更好的方式。
五、多份裁判均认可出租、租赁亦为占有的形式,而许多违法建筑案件中,出租是一种常态,因此,将出租、租赁认定为占有的形式,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
附件:《深圳市各法院对违法建筑适用占有保护裁判文统计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