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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八)遭遇空头支票,我该怎么办?

日期:2009年03月20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市场交易手段丰富多彩,为了配合各种不同的交易手段,提高经济灵活性,人们对金钱的支付手段也是各式各样,在商业往来中,支票就是最常用的一种。支票使用灵活,没有数额限制,给企业往来带来很多便利,但是凡事都有利便有弊,支票也是如此。空头支票的出现和存在就是一例。那么,我们应如何预防空头支票呢?而在遭遇空头支票时,又当如何处理呢?下面深圳龙岗律师网便教您几招。

首先先明确支票的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是商业活动中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因其具有融通性、无因性等属性,在使商业结算变得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给某些欠缺诚信的商家或犯罪分子提供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攫取财物的机会。而签发空头支票就是很普遍的例证。那么预防接受空头支票以及接受后的处理办法又有几何呢?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若要有效预防接受空头支票,中小企业必须做到:

(1)填写不规范、字迹不清楚的支票,不接受。

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出具票据行为一旦完成,票据便开始进入流通领域,法律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更改事项和不可更改事项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2)全面了解关系方的资信情况。

慎之又慎,才能立于不败,必要时亦可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调查、参与谈判项目,并就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商讨。

(3)签名或印鉴与出票人预留在付款人处的签名或印鉴不相符的支票,不接受。

出票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使用支票时已向该银行或金融机构预先留下了拟在今后使用的签名或印鉴,其在此后签发票据时一项重要的义务便是在票据上签章,这也是票据权利人据此享有票据权利的重要因素。

(4)出票日期记载不实的支票,不接受。

(5)及时向银行查询,取得第一手材料。

而中小企业一旦接受了空头支票,则应按如下方法行事:

(1)若在接受时及时发现,应坦诚相告,据理力争,以便当即更正。

(2)如无其他缺陷,受票人也可以接受出票日晚于实际出票日的支票,但必须考虑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因素,并存书面材料。

(3)在接受以后被退票或拒付时,应向专业人士求教,通过合法途径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一句话,支票在法律上与人民币、美金等钞票一样,都是大家口袋里的真金白银,而且数额却是钞票所不能比的,所以在商业往来中,对支票的使用可要慎之又慎!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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