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因其规模小、信用等级低、市场风险大等原因,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由此,市场上变出现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公司融到的是生产急需的设备器材,而非资金。
融资租赁由于有轻松回收、轻松处理、参与经营等银行不能经营的活动范围,主要看的是项目的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因此对承租公司的资信要求及对项目的担保要求不是很高。
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毁坏甚至灭失的风险究竟由谁承担,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交易中,由于承租人负责选定租赁物,租赁期限也长于一般的经营性租赁,这样的租赁物完全处于承租人的控制下,因此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不应由出租人承担,而应由承租人承担。
由此看来,作为承租人的公司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慎重考虑租赁物意外毁损等因素,以寻求规避法律风险的技巧。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