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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十六)货物运输中,托运企业承担哪些法律风险,应作何防范?

日期:2009年04月01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一、在货物运输中,难免发生意外,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往往由承运人承担;但托运方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货迟延。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应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承运方偿付违约金。关于赔偿的规定,相关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2、错误申报货物导致侵权。托运人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包装损坏导致侵权。托运方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坏,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货物短缺。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包装完好无异状时,应由托运人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特殊货物交付瑕疵。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的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偿付卸车、保管费及违约金。

6、承运人无运输能力而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托运人已知真实情况,就有可能考虑其他方案;但在被承运人欺诈的情况下,其预期利益往往难以实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部门赔偿托运人损失时,一般只承担实际损失,这对托运人保护极为不利,因此,托运人应对承运人的这种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7、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当货物运输合同作为一种定式合同时,其合同条款一般由承运人事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这就为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开了方便之门。

8、运输工具不适航导致货物受损。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要对承运人的运输能力作一定调查,以免受欺诈。

9、承运人利用托运人的失误进行欺诈。托运人常常由于货物太多或时间较紧张而发生疏忽大意的错误,承运人明知道发生错误或事后在运输过程中发现错误,并不及时通知托运人,偷梁换柱,或从中拿走多出的货物据为己有。

二、针对上述风险,托运人在建立和履行运输合同时,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托运人在填写货物具体名称、数量、规格、包装等项目时,要认真填写,如此才能有效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2、加强对免责条款的审核。托运人应对免责条款的具体规定认真审核,对显失公平的条款加以反对。

3、对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准确性加以注意。若合同用语模糊不清,将势必产生歧义,而导致纠纷发生,并将难以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因此,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明晰性。

4、善于利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托运人要加强对承运人义务、责任和免责条件的了解,防止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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