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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二十四)有偿新闻,千万不可轻易尝试

日期:2009年04月1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社会的飞速发展,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使许多企业开始千方百计让自己出名,绞尽脑汁以使自己成为众人关注的对象,以期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但殊不知他们的某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能允许的范围,并且最终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因此,作为企业主,有必要对有偿新闻的危害进行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自己陷身有偿新闻的陷阱。

有偿新闻是指某些企业单位或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在一些媒体上上镜头、占版面等,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而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利益需求的违法行为。

在现实当中,有偿新闻主要以以下形式表现出来:将新闻作为换取如广告、发行等经营利益或赞助的诱饵;以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接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等好处;参加被采访单位、个人安排的娱乐活动;变相索要住房、家具、旅游邀请以及占用对方交通工具;应由个人承担的票据给被采访单位报销等。

从法律角度来说,此种行为在本质上同受贿是一样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则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刑法》第83条、第386条、第164条对这两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方法。

在现实当中,若企业以要求播发有偿新闻为条件向记者或新闻单位递送红包,则已构成行贿罪;若这些歌功颂德的“新闻”欺骗了消费者,误导了消费者,情节就将变得更为严重。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若企业生产出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则将可能会因触犯《刑法》第140条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

在有偿新闻中,有些是属普通违法,而有的则属于职业道德范畴。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不仅使新闻媒体的威望遭到损害,也使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危害,再加上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因此应予坚决制止。

面对有偿新闻,为防止其所带来的损害,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应提高抵制有偿新闻的自觉性,要知道在媒介关系方面,以公共关系方式从事的新闻宣传应是无偿的,有偿新闻和其他以金钱交易为背景的变相广告宣传活动在国内外相关的法律中都被明确禁止,因此要端正宣传方向,加强自我教育,要真正懂得良好的宣传是全面、准确而活泼的,企业宣传要目光长远,实事求是,否则将会增加自身的法律风险。

因此,面对有偿新闻的诱惑力,企业要增强自身的免疫力,建立健全内部机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应验清对方的记者证,谨防上当受骗,在发现一些不务正业的记者之后,抵制的同时还要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投诉。

综上,企业应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和信誉,坚决抵制有偿新闻,为净化新闻空间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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