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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三十)破解银行融资的风险,迈向成功的大门

日期:2009年05月07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现金流是企业运营的血液,融汇银行资本,能帮助企业解决资金方面的困难,给企业带来生机和活力。但银行融资也存在相当多的风险,一个不留神就会自掘陷阱,使企业一朝毁灭。

在资本融汇过程中,风险往往是来自多方面的,但概括起来,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不善而导致债务风暴发生。这是经营不善导致的直接后果。由于企业陷入财务危机,银行只得上门逼债,从而也殃及担保方,由此带来骨牌效应,使企业陷入诉讼风暴,最终导致破产。

2、出借方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这是最能反映企业在银行贷款时面临的最为无奈的一面。企业为顺利得到贷款,当出借方的工作人员要求回扣时只得恭敬顺从,而与此同时也就导致 了贷款成本的大幅上升。

3、不法分子挪用贷款或侵占贷款。企业中往往会存在几个利己主义相当强的职员,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到银行贷款,并将贷款用于挥霍,以满足私欲。

4、未按约定使用贷款。一些企业借生产经营进行调整的理由,未与银行协商一致便将贷款挪作他用,导致贷款被终止或提前收回,甚至还要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5、合同终止条款约定不明。由于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没有对生产经营可能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进行约定,而最终导致即使借款人已实际放弃借款,但仍需按借款协议的约定负担高额贷款利息。

由于上述风险对借款方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必须有效规避诸如此类的风险,具体说来,借款方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从企业自身内部来说,企业要加强管理,对贷款用途加以明确并进行监督。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控制制度,严格授权,明确责任,部门间相互监督制约,不定期地进行监督和检查,以期将风险扼杀于萌芽之际。同时,在贷款前,认真审查自身是否具备贷款条件,并在获得贷款后加强与贷款银行的交流与沟通,未经其同意,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2、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对各项条款加以明确。

这要求企业在签订贷款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客观经济情况的变化,并可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防患于未然。

3、对融资渠道加以拓展。

企业应学会善于利用多种渠道向银行筹集资金,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作抵押,作为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进行抵押贷款;也可以向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保证,并在自己不能偿还贷款时,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清偿贷款连带责任进行担保贷款;若企业产品的销路很好,而购买方又面临资金不足时,企业可要求银行对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自己向购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即“买方贷款”;对于高科技创业企业来说,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而如果企业拥有出口订单,则可要求银行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出口创汇贷款;还有一种手续简便、成本低的贷款方式就是票据贴现贷款,这是票据持有人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的融资方式。

4、拒绝畸形偏高的利率。

我国的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当借款人碰到银行利率畸形偏高的情况时,可依法要求降低利息。

5、融资技巧要科学。

这就要求企业认清自己究竟是出于哪个阶段。企业如果处于创业阶段,则往往会很难找到创业基金、风险基金或个人私募;若处于期望阶段,则证券公司、风险基金、创业基金、个人、大投资者都会投资;若在成长阶段,则可选择上市,包括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者皆可达到融资目的;到达成熟阶段时,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达到融资的目的;到了后期发展阶段的话,可通过合并和垄断较大的市场份额来增加赢利,使企业生存下去。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融汇银行资本必须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规避,同时掌握多种融资技巧,通过多种融资渠道进行融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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