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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三十三)谈谈竞业禁止制度

日期:2009年05月12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已成趋势,这也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但在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中,通常会引起企业商业秘密的泄漏,最终使企业遭受惨重的损失。那么,在这种形势下,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竞业禁止制度,以防止员工竞业侵权。

时至今日,虽然员工竞业侵权案件的发生已呈上升趋势,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企业竞业禁止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不强,以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与此相关的重要事项未作约定,使得员工有漏洞可钻,最终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有些企业虽然树立了竞业禁止的思想意识,但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却忽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即未给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导致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归于无效,最终也使自身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

此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商业性及保密措施的采取三个必要条件才能称其为商业秘密,这三个要件往往需要借助主观判断,甚至需要专家鉴定,诉前权利人则应确认自己主张的权利并举出有力的证据,而这往往给企业造成了难题,再加上一些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不签合同、单位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金,使得虽有竞业禁止,但受害企业的举证难度却大大增加了,从而使企业承担一定的举证风险。

由此可见,企业在竞业禁止领域也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而若要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首要的便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包括竞业禁止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数额和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等。竞业禁止条款既可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也可在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当竞业禁止规定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或已不再具有实用性,则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

其次则是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细化,包括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竞业禁止的期限等等。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往往包括: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在职期间不得抢夺雇主客户;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离职后的特定时间或在特定的地区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原雇主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再次是对离职员工的交接制度进行完善,离职员工若掌握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包括签署法律文件,同时将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加以明确表述,对工作材料及内容、离职薪资结算进行确认,并妥善保管包括离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文书在内的所有文件材料。

最后针对的主体则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他们往往知悉公司更多的商业秘密,因此,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综上,企业应树立竞业禁止的法律意识,多方面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使自己免受损失。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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