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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四十一)浅谈企业在购置房屋资产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对策

日期:2009年05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房屋买卖,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谓是再普通不过了,但在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中,由于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开发商“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购房者承担着市场的大部分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通过多种手段谋取私利,而使购房者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开发商主要运用的手段有:①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一房多卖”的事实,引诱购房人购买房屋,但购房人在付了房款之后,却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屋,最终,即使合同被宣告无效,也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而一旦开发商早将房款挪作他用或携款而逃,购房者则将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②在房价价位高的条件下,利用合同中“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条款,设定不允许购房者在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一定幅度时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价补足,从而使购房者在房价下跌时无法要求按交付时的市场价补足或无能力补足而构成违约,而承担相应的风险;③利用逾期交付的手段,同时未遵循“逾期交付从低价”法则而使购房者遭受损失;④利用房屋设计的重大调整来促使购房者退房,而购房者此时已丧失了寻求更好房子的机会,并且对这种损失的赔偿合同并无明确规定,索赔成功率也几乎为零;⑤房子质量不合格。

此外,一些企业为节约资金往往选择购置二手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遇到的房屋出卖人将很有可能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缺乏诚信的出卖人,他们为将房屋卖出,采取变造文件或隐瞒违法建造事实的手段,引诱购房者上钩;而在交易房屋本身,则很有可能存在是违法建筑或已列入拆迁范围或权属有争议等等问题;同时,由于房屋系属不动产范围,因此,当其产权及相关权利发生变更时,皆应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而企业购置二手房则将要承担交易手续不完备的风险;此外,企业还要承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时所产生的风险及产权确认风险。

针对上述所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在购置房屋资产时应注意:对售房主体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开发商所做广告中影响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确定的内容也应加以注意,在遇到开发商后期违约时,可据此要求赔偿;而对于存在质量缺陷的房屋,当有质量事故发生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获得全面赔偿,若房屋已经对正常的居住使用造成影响,则可要求退房;对于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在一定期限届满都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有约定,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期限包括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或合同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时,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或合同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最后,为避免企业遭遇“一房多卖”的情况,企业在购置房屋资产时,应仔细询问房产商是否有房屋出卖人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况,并在获得肯定回答后,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查证,同时,在签订补充条款时,避免订立关于这方面的免责条款,也不要自行约定违约责任,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或变更手续,并催促出卖人交付房屋;当一旦发现“一房多卖”的情况,购房者则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可见,企业在购置房屋资产的过程中也要多花一些心思,以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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