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物流经营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上合同约定不明,由此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将会使运输关系的双方陷入纠纷之中。
首先,关于免责条款。在物流运输中,运输公司在向托运方出示提单时,一般都附有保价责任条款。在这里,运输公司向客户出具的运单,就货物发生毁损、货差、灭失、污染、变质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从法律角度上可视作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合同,而关于赔偿责任的条款则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因此,托运方在签订运单时无法与其协商该条款,只有同意才能与运输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这种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归于无效的情形,法律便承认其效力,由此便给托运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其次是关于格式运单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若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则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当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及诚信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若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而当所使用词句不一致时,则应根据合同目的予以解释。
对于托运企业而言,防止因保价条款而遭受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托运企业在订立运输合同时,首要的是必须仔细认真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了解,提高警惕及风险防范能力,如果托运货物数量大、价值高,则应主动要求与运输公司订立更为周密、公平的运输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对所报货物价格应起到充分的注意,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据实报价,以防止因报价低或没有报价而使企业遭受损失。
再次,应及时依法投保,合法转移法律风险。托运企业可单独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险种中进行选择:邮包保险(专指国际邮包),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各种附加险及特别保险。
最后,托运企业必须对每个环节起到充分的注意,加强对运输公司的监督,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发现风险出现时,应要求承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扩大损失;若损失已发生,则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