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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61)企业抵押担保要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09年07月29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时候,金融机构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申请人可以房屋、车辆、土地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很有可能因为无法提供担保财产,或者担保财产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对贷款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

为了有效避免发生此类情况,深圳龙岗律师网建议企业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第一、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6类财产不得抵押,这些抵押物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在《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第36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抵押物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即使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也不成立。

(提示:同样地,如果他人用上述类型的财产给你提供担保,你也一样不要接受,因为这样的抵押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抵押手续。

企业只有具有了完备的抵押手续,才有可能获得贷款。抵押手续不完备,将直接影响融资项目的的实现,甚至导致抵押合同不生效,最终不能获得贷款。抵押手续不完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登记混同于批准;

3、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4、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却未经当事人同意;

5、未经同意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

第三、抵押物是否足值。

抵押物不足值,其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1、重复抵押。

法律允许抵押人就同一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但再次抵押的前提是抵押财产的余值大于再次担保的债权,否则就违背了物权的排他性原则。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申请人往往一物多抵,金融机构当然就不会发放贷款了。

2、抵押物价值被高估。

申请人从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各种手段以抬高抵押物价值,而有些中介评估机构的不规范操作,也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不良风气的形成。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故意作出虚假评估,还可能触及刑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企业想要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就必须充分考虑上述的各种情况。只有依法、依程序提交了申请,金融机构才会发放贷款,企业也就可以利用贷款去完成预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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