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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66)合同中如何依法规避标的物毁损风险

日期:2009年08月06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则丧失向买受人追索财产价款的权利。若价款已交付,出卖人应承担返还价款给买受人的义务。如果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如果是属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时,有过错一方应承担责任和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依以下原则确定。

第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 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第三、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第六、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以上的原则,企业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认真考虑,怎么约定合同的内容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保障,把风险减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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