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争取处理劳动纠纷、民事纠纷案件起着关键的作用。在目前政府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忽视企业利益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利用与企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依法规避法律风险,以更有利的保护企业利益。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有一些表面上的相同之处,但是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限度内,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劳动关系的主体。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企业的一员,遵守劳动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双方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但是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没有这种关系,它所反映的是一种一次性商品交换关系。
第三、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企业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不存在其他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第四、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劳动者的工资分配原则适用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劳务费。
第五、使用法律、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与劳动有关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可直接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