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合同》
(深圳市公证处版本)
合同编号: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
二、商标图样: (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国别: 。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 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 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 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 (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 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 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 元;
2.付款方式: ;
3.付款时间: 。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
十八、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深圳市龙岗区 签订地点:深圳市龙岗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