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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改变离婚时协议的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约定

日期:2010年08月09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案例】甲(男)、乙(女)经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甲、乙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由乙抚养,不需要甲支付抚养费。若干年后,因乙所在企业改制,乙失去工作并一直无法再就业,依靠一点点失业救济度日,乙与小孩的生活非常苦难。在这种情况下,乙为了保障小孩的生活,要求甲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但甲已离婚时约定不需其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乙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乙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1981年7月30日,[1981]法民字第0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第二个问题。当事人邓森,因双方和孩子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改变原来对孩子抚养费部分的判决。我们同意你院的下述意见:即“邓森所提不是基于对原判不服的申诉,而是依据新情况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可由你院发交基层法院作新案处理。

此复

【律师浅析】根据以上规定,上述案例中乙因失业后一直未能再就业,生活拮据,已经严重小孩的健康成长,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公平原则,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判决甲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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