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男方于女方结婚,婚后,男方继续经营婚前企业(下称企业A),持有企业A100%股权,婚前企业货币资产100万,其中20万元在银行存款至今,30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至今,50万元用于股票买卖,于婚后多次买卖累计获利20万元;企业A婚后获得经营收入200万;男方以其婚前存款20万元购置汽车一辆;以其婚前存款300万元全款购置商品房一套并登记于男方名下(下称1#房屋);以其婚前存款100万元作为首付款、银行贷款200万元购房一套(2#房屋),2#房屋贷款由男方以企业经营所得偿还银行贷款。
问题:
企业A、汽车、1#房屋、2#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剖析:
1、企业A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结婚前,企业A货币资产100万元中,2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理由:利息属于货币的孳息),30万元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属男方个人财产(理由:理财产品收益属于自然增值),50万元股票本金属男方个人财产,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股票增值属夫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投资收益);企业A在婚后新增的收入200万元及其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该收入属于生产、经营收入)。
2、汽车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3、1#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1#房屋增值部分全额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4、2#房屋属于混合共有,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2#房屋应判归男方个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应给予女方补偿。(理由:一方个人财产付款购买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有区别地进行分配)
总结:
如某财产属于一方个人婚前或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财产,该财产本身(或本金)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该财产增值部分不需一方或双方额外施加人力或施加的人力及其微小而产生的,则该增值部分为个人财产,该财产增值部分需一方或双方额外施加一定人力而产生的,则该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