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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否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日期:2010年08月1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律渊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律师辨析】

根据以上规定,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以下对上述四种情形的构成进行分析。

(一)重婚的定义:

有合法配偶者,又与他人“摆酒结婚”、或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重婚,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构成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有配偶者偶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甚至生有子女的,依然不构成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定义:

有合法配偶者,虽然没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属于“与他人同居”,应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论是“重婚”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方如果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依然实施以上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定义: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遗弃分为积极的遗弃和消极的遗弃。积极的遗弃是指驱逐、驱赶家庭成员,将家庭成员赶出家门的行为。消极的遗弃是指有能力者不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没有收入的家庭成员进行救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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