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深圳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5年9月10日
(联系人:邹敬忠,电话:82105174)
深圳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完善审批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含新区,下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以公办为主,审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需符合本市教育发展总体要求。凡义务教育公办学位数额低于本区义务教育总学位数额的50%的区,不能新审批设立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凡义务教育公办学位数额高于本区义务教育总学位数额的50%的区,在新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保持在审批后民办学位数额不能超过本区义务教育总学位数额的50%。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学位数额计算,以审批具体学校的时间为结点,由所在区进行即时统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审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后7个工作日内,将新批学校有关情况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本区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位数额即时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 区政府应将民办中小学发展纳入本区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发展布局,严格按规划审批。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监管主体,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管、规范监管和有效监管。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监管列入区教育行政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五条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实施办法,依法进行审批。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等事项,并公开受理审批投诉的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和内部流程,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审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相关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各环节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流程、标准等,根据权限实施审批。
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细化区、街道及相关部门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管职责,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第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日常监管,结合实际对学校办学情况、财务管理和安全状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学校,应加大检查力度,严肃督促整改。重点督查民办学校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设立分校;
(二)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七)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八)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九)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十)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十一)违反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第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应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办学安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财务管理、收费等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办学安全隐患,应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以日常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办学诚信档案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依据民办学校的诚信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审批和办学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构建政府、社会、家长共同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对民办学校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执法检查,对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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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5-02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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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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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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