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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校设备设施补助经费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有关民办中小学校:
  为规范2015年我市民办中小学校设备设施补助经费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要求,市教育局、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校设备设施补助经费使用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校设备设施补助经费使用监管办法
     
  为规范2015年民办中小学校设备设施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充分发挥资金在加快改善我市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的作用。补助经费按以下规定进行使用和监管。
  一、补助经费发放对象为接受市政府委托,招收符合“1+5”条件学生并通过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验收或市一级以上的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开办时间不足1年的民办学校),补助标准为10万元/班(班级规模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为准,招生未达到核定规模的,以实际招生班级数为准)。
  二、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民办中小学校按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深教〔2015〕354号)、《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和《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深教〔2012〕548号)(以下简称《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补充完善学校设备设施,优先用于保证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设备设施。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支出项目须控制在《设备设施配置标准》所列使用范围内,不得用于其它项目。
  三、各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管辖民办中小学校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获得补助经费的民办中小学校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进度落实完成。补助经费应于2016年9月底前使用完成,并达到规定的任务要求。
  四、获补助经费的民办中小学校,须将补助经费作为《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达标创建的专项经费,制定创建专项工作计划,根据学校待完善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情况,按轻重缓急制定具体采购方案,连同创建计划书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学校报送的创建计划书和采购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价格合理性等,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市场询价等方式进行。
  五、区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学校的达标创建计划书和采购方案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方案应在区教育门户网站上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可按采购方案使用补助经费。
  六、民办中小学校在实施采购时,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索取合法票据。采购完成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照采购方案,组织验收。补助经费收入、支出、结余在学校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补助经费形成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由补助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学校资产,在使用年限内,不得捐赠、转让或出售。
  七、补助经费拨入由学校、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三方共同监管的学校“三方共管”账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使用。
  八、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设备设施达标创建专项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督促学校按计划和进度要求落实。
  民办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所采购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提高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
  九、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对学校采购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同时对补助经费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十、如发现学校有挪用、挤占、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等行为,或者采购的设施设备不达标或使用效率低下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学校三年内所有政府奖补项目,并予通报批评;发现学校有虚假采购、虚报班级数的,同时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5-027043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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