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我区《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深龙委办〔2013〕45号)精神,2014年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将进行换届选举。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2月28日为准备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为实施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为工作交接、变更备案和检查验收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2月28日)
(一)各街道成立社区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街道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在本级党组织新班子换届选举产生后,各股份合作公司应立即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公司换届选举办法和落实选举工作,并在选举过程中及时向街道社区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社区换届办”)汇报选举相关情况。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的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11-17人)由社区综合党委、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和股东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社区综合党委书记担任。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的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7-11人)由社区综合党委和本居民小组党组织(党小组)、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和股东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小组党组织书记(党小组组长)担任,居民小组没有党组织(党小组)的,筹备组组长由社区综合党委书记兼任。各股份合作公司筹备组成员名单应报街道社区换届办备案同意。本方案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在我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是指由原行政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改制组建或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是指由原自然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
(二)由各街道办组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审计结论,并张榜公布审计结果。
(三)做好摸底考察工作,各街道办对股份合作公司现任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考察,了解股份合作公司领导班子的现状及有关工作情况,掌握有关选举动态。
(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换届选举办法。
(五)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做法;宣传正确处理社区党组织、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以及股份合作公司等组织之间关系的原则、方法;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查处非法组织活动及贿选、宗族势力影响选举的典型事例。
(六)各街道社区换届办应督促各股份合作公司筹备组进行换届选举办法、选举表格、公告、投票箱、选票、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名册,以及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选举决议书、免职书等资料的制作。
(七)现任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研究起草任期内工作总结报告。
二、实施阶段(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一)股东代表的条件和产生。
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代表由个人股股东代表和集体股股东代表共同组成。
1.个人股股东代表资格条件。
股东代表必须年满18周岁且是本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履行股东义务,有参事议事能力。
2.个人股股东代表的推选产生。
(1)原则上每户个人股股东家庭推荐产生1名股东代表;或换届选举时年满18周岁的股东作为股东代表,以户口本及身份证为准;或股东家庭100户(含100户)以上的股份合作公司,可按股东总人数的5%—20%的比例推选产生个人股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具体产生方式及名额由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筹备组结合公司章程和个人股股东代表产生办法确定(股东代表人数一般为单数,可参照公司现有股东代表名额确定)。突破上述规定,但又不影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其他股东代表产生方式,经街道社区换届办批准后也可实施。
(2)各股东家庭所推荐的股东代表名单须报至公司筹备组办公室,推荐股东代表的报名时间为公布报名后5日内,逾期不报的股东家庭视为放弃推荐股东代表的权利,并由筹备组参照现有股东代表名单确定其代表人选。
(3)如按股东总人数5%-20%的比例推选的股东代表,应由公司筹备组组织召开股东家庭户代表会议(到会股东家庭户代表占全体股东家庭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在股东家庭所推荐的代表中选举产生个人股股东代表,得票高者当选。为方便操作,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筹备组也可根据确定的个人股股东代表名额,按各居民小组个人股所占比例,将股东代表名额分配给各居民小组分别按上款办法选举产生。
(4)个人股股东代表资格审查。由股份合作公司筹备组对本公司股东代表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自动落选,筹备组依原股东代表选举得票多者依次递补。
(5)个人股股东代表当选名单应张榜公示5日。新一届个人股股东代表产生后,上一届个人股股东代表资格自动免除。
3.集体股股东代表的产生。
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股由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股东代表,在新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产生之前,上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仍行使集体股表决权,即上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新一届个人股股东代表共同组成股东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选举大会选举新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新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在本社区(居民小组)党员、干部和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并报街道办批准后任职。新一届集体资产委员会再与新一届个人股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召开第二次选举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监事。
(二)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数配备和任职条件。
1.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职数。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设委员5-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10名;设董事会成员5-11名,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设监事会成员3-5名,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设委员5-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6名;设董事会成员3-7名,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设监事会成员3-5名,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三会成员具体职数由筹备组依照公司章程和管理发展需要拟定,并报街道社区换届办审核后确定。
2.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职条件。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如下条件:(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执行市、区、街道的各项经济、社会和城市管理政策,服从各级党和政府领导并保持政令畅通,带头遵守市、区及街道各项集体资产及股份合作公司管理规定;(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群众威望,具备较强的经济管理和参事议事能力;(4)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男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新进班子成员,男性一般不超过57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2周岁。
3.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及经营班子成员候选人资格的限制性条件。
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及经营班子成员候选人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候选人:(1)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2)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3)有组织和煽动群体性事件,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4)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5)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6)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7)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者处理完结未满五年;(8)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认定存在挪用、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的;或存在违反市、区集体资产和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制度以及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行为;(9)在城区安全、治安维稳、查控违建、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推荐为候选人的其他情形的。
(三)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的候选人提名程序。
1.由公司筹备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管理发展的需要确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的职数。
2.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原则上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若超过差额比例,由街道社区换届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候选人原则上由股份合作公司筹备组分别提出初步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4.经20%个人股股东代表联名推荐的,可成为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的初步候选人,个人股股东代表联名推荐的名额占应选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个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如超过,则由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推荐票数量由高至低确定初步候选人。联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须到各股份合作公司筹备组办公室报名并通过筹备组资格审查。
5.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可适当交叉提名。原则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可兼任董事、监事,但兼任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监事会人数的50%。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中员工代表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6.筹备组应就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的初步候选人与街道社区换届办沟通后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
(四)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的程序。
1.股东代表大会召开选举大会及表决的有关规定。
(1)召开选举大会,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时间、地点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如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应当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1个股东代表最多只能接受3个股东代表的委托。
(2)第一次选举大会(即选举新一届集资委委员的会议)由上一届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股东代表和新一届个人股股东代表组成,第二次选举大会(即产生新一届董事、监事的会议)由新一届集体股股东代表和新一届个人股股东代表组成,到会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数额超过公司总股数的50%视为会议有效。出席的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数额达不到公司总股数的50%时,会议应当延期10日举行,并再次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出席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数额仍达不到公司总股数的50%时,应当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计算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下述第五款规定的比例时,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3)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按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量行使表决权。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作为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按公司集体股股份数量行使集体股表决权;个人股股东代表按其所代表的个人股股份数量行使表决权,每个个人股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为个人股总股份数除以个人股股东代表总人数的平均数。
(4)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就股东代表大会所审议事项和选举事项作出决议,出席委员应在决议书上签名并把决议书封存。所有委员应对形成的决议严守秘密,到选举大会时才能拆封关于选举的决议书。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在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时,应向大会提交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选举的集体决议,并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集体决议进行表决。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不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决议进行表决的视为无效。
(5)股东代表大会差额选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以到会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过半数通过为当选,具体规定如下:
①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无法确认或辨认的,视该栏为无效。
②经到会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过半数通过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所代表股份数多的当选;如果票数所代表股份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所代表股份数多的当选。
③经到会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过半数通过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从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产生,以得票所代表股份过半数多的当选,如仍达不到应选名额,10日后重新组织选举大会,按本方案规定的候选人提名程序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以得票所代表股份数多的当选。
(6)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选举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和书面选举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和选举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选举决议书应与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7)新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自动解散,上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自动免职。新一届董事、监事选举产生后,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自动解散,其成员自动免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主席)也相应自动免职。
2.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程序:
(1)股份合作公司筹备组做好选举前的准备工作:布置好选举会场,准备好投票箱、选票、股东代表签到的签名册、会议记录、股东代表大会选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决议书,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和投票处等。
(2)由上一届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股东代表和新一届个人股股东代表(下同)组成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大会由换届选举筹备组组长主持,换届选举筹备组组长不能参加的,由组长指定其他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主持会议。
主要步骤如下(股东代表签到,统计核查到会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由筹备组宣读《清点到会股东代表人数报告单》,在会议有效的情况下进行以下程序):
①本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向股东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②审议讨论工作报告;
③街道宣读考察报告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④通过《选举办法》,宣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
⑤从股东代表中推荐产生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由筹备组推荐,大会逐一举手表决,过半数通过即可,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以上“三员”);
⑥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⑦现场统计候选人得票数;
⑧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3)新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产生后,由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召开新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等额选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当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形成选举主任、副主任的决议,并由出席委员签名。新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报街道党工委组织部批准后任职。召开新老班子交接会议,完成公章、资料、文件等交接手续。
3.股份合作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
(1)股份合作公司筹备组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布置好选举会场,准备好投票箱、选票、股东代表签到的签名册、会议记录、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的决议书,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和投票处等。
(2)新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新一届个人股股东代表共同组成第二次股东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主要步骤如下(股东代表签到,统计核查到会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由筹备组宣读《清点到会股东代表人数报告单》,在会议有效的情况下进行以下程序):
①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②审议讨论工作报告;
③街道宣读考察报告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④通过《选举办法》,宣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
⑤从股东代表中推荐产生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由筹备组推荐,大会逐一举手表决,过半数通过即可,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以上“三员”);
⑥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⑦现场统计候选人得票数;
⑧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五)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会议等额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程序。
1.新一届董事产生后,由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召开新一届董事会选举会议,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为当选。董事会会议应形成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书,并由出席董事签名。
2.新一届监事产生后,由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召开新一届监事会选举会议,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为当选。监事会会议应形成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决议书,并由出席监事签名。
3.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报街道党工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任职。
(六)董事会聘任经营班子。
1.股份合作公司及分公司的经营班子由经理、副经理组成,设经理1名,副经理1—2名。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经聘任可以兼任公司或分公司的经理或副经理。
2.股份合作公司及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理(或负责人)、副经理的拟聘人选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报街道党工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公司董事会统一聘任。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聘任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经理(或负责人)、副经理的决议书,并由出席董事签名。公司及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新一届的经理(负责人)、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后,上一届公司及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理(负责人)、副经理自动免职。本方案所称“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理(或负责人)、副经理”是指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改制组建股份合作公司,其中自然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改设为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3.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理(或负责人)、副经理任职条件依照本届换届的相关规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执行。
(七)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特别组建形式的选举规定。
“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特别组建形式”是指原行政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单独组建股份合作公司,其中公司“个人股”不直接量化到股民个人,而是量化到下属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全区只有龙城街道的龙红格股份合作公司)。
这种类型的公司不设股东代表大会,设股东会,其集体股股东为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个人股股东是其下属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按照其所代表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特别组建形式的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的换届选举工作应在其下属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完成后进行。换届选举时,新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上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新一届个人股股东组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个人股股东再组成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监事。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就选举事项做出决议,并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做为代表在股东会按其决议行使表决权。“个人股”股东具体由各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作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行使“个人股”表决权,董事长应按所属公司董事会集体决议进行表决。在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各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选举事项的决议,出席董事应在决议上签名。
特别组建形式的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及经营班子成员任职条件、候选人提名、选举和审核批准等程序依照本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的规定。
对于个别仍未改制的原行政村、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九)股份合作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的选举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工作交接、变更备案和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5月1日至5月20日)
(一)在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产生后,召开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会议,完成公章、资料、文件等交接手续。
(二)到龙岗市场监管分局进行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备案工作。
(三)新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制订本届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等。
(四)街道社区换届办全面检查验收各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上报区社区换届办。区社区换届办对各街道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抽查。
(五)各街道社区换届办及时对各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总结,收集整理选举资料、并进行归档、保管。
四、工作要求和需明确的问题
(一)换届选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依法办事、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各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街道的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时间表,并报区社区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时间安排,条件成熟的也可以适当提前,如个别股份合作公司确需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由街道党工委报请区社区换届办批准。
(三)各街道要认真做好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宣传、培训工作。一把手负总责,精心组织,及早介入,排查问题,及时掌握和指导换届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