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定思痛!富士康员工“十三跳”的悲剧给我们什么启示?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现在的产业工人(通常是90后)已经不再是以前任劳任怨、逆来顺受的“无产阶级”,除了基本的工资需求,他们也需要精神上的关怀,需要足够的沟通和休息。但是,即使发生了这样的悲剧,在我们深圳龙岗广大的中小企业里面,或许许多企业家都忽略了一个“小”制度,那就是职工年休假制度。职工年休假制度对企业管理或许没有多严重的冲击,但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却为许多劳动者关注,所以在此做简单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
适用于普通劳动者和公务员。
第二条 【适用单位、条件、待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解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办法》将“1年”改为“12个月”,并无本质上区别。
年休假的待遇为“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是企业在适用过程中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常常将“工资”解释为“基本工资”,通过企业工资结构调整,只发放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很多劳动者干脆就放弃了年休假。而企业为了避免风险,通常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年休假声明》。
第三条 【天数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解读:
《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不满1年 |
不休 |
满1年不满10年 |
5天 |
满10年不满20年 |
10天 |
满20年 |
15天 |
《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按照上述年休假的天数,对于老员工、女员工比较多的企业来说,会造成很大的用工成本,为尽量减轻负担、较少干扰,企业最好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比较集中的时间段不得安排年休假。
第四条 【不享受休假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解读:
《办法》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五条 【休假安排】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读:
《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单位原因造成不休假的,工资按3倍支付。但员工主动要求不休假的按原工资支付,这就为企业变相要求员工不休假留下缺口。如某工人工作3年,每月基本工资9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日工资为41元),全勤奖100元,加班费1000元,伙食津贴200元,住宿津贴100元,寒暑津贴50元,正常工作期间月收入合计为1850元,每日为108元。如果其要求年休假5天,则损失(108-41)×5=335元,这样操作,许多工人可能就放弃休假了。
第六条 【检查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处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争议处理】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