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龙岗区办理的许多债务纠纷案件中,许多债务人(即老赖)为台湾人或香港人、外国人,其中又以台湾人居多。究其原因,因台湾与大陆没有建立司法援助制度,大陆的判决书无法在台湾执行,因此台湾人在大陆欠款后回台湾“躲猫猫”,大陆法院也无可奈何。对付此类老赖,我国公民、企业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边控”。
所谓“边控”,即限制其出境。律师申请的具体程序为:
1、向法院提交《限制×××出境申请书》;
2、向法院提交公民或企业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复印件;
3、向法院提交所依据的《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法院受理后,可以分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限制债务人出境:
1、向债务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很明显,这种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完全靠债务人的自觉性,没有太大的强制执行力。
2、根据案件性质及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监视居住的方式需要法院提供警力,不太现实。但取保候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扣留债务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这种方式即简便易行,又具有很强的限制力,所以法院多数采用这种做法。
4、法院对某些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
以上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