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提高师德水平,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深教党〔2013〕10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4年2月14日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提高师德水平,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深教党〔2013〕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区(含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师德档案管理、使用制度,开展师德考核活动,对师德建设进行过程管理、量化管理和常态管理。
第三条 教师师德档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教师每学年度师德总结;
(二)师德表现学年度综合评价表,其内容包括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家长评议、教师互评等;
(三)师德奖励与荣誉事项登记表;
(四)重大师德失范行为事项登记表;
(五)有关师德情况的其他资料。
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教师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师德考核与本市个人信用信息制度相衔接,适时将教师违反公共道德情况纳入师德档案。
第四条 师德考核包括政治思想规范、业务工作规范、教书育人规范、为人师表规范四个方面。
政治思想规范,主要考核教师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与遵纪守法情况。
业务工作规范,主要考核教师的爱岗敬业、对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热爱和进取精神、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终身学习并不断提高专业水准等情况。
教书育人规范,主要考核教师的专业道德精神和态度,包括对学生的关心和情感沟通、对学生人格和尊严的尊重与维护、对学生创新精神和独立思考精神的维护与培育、科学评价学生与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等方面情况。
为人师表规范,主要考核教师的公共道德、生活道德、个人修养、言行文明规范、集体观等情况。
第五条 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首要内容,应当每学年末在学校年度考核前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师德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师德考核发现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师德考核应当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公共道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侮辱、歧视学生,造成学生重大精神伤害的;
(四)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精神和身体伤害的;
(五)对学生性骚扰的;
(六)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玩忽职守的;
(七)索要和收受学生、家长财物的;
(八)违反“有偿家教五不准”规定,情节严重的;
(九)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用的;
(十)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一)在申报职称、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生活作风严重腐化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教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名单。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体格的教师名单。
师德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教师,由学校进行重点警示、帮扶,帮助教师改正错误,提高师德水平。
有严重失德违纪违法行为、师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其调离教师岗位或依法予以解聘。
第八条 师德考核应当包括自我评议、学生评议、家长评议、同行评议等方式,结合学校实际,根据相应的评议指标,设计调查问卷。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班子成员、教师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等组成的师德档案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校师德考核和师德档案的建档、管理工作,审定年度教师师德考核等次。
学校成立由人事干部、中层干部、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师德考核工作组,负责综合研究、审核相关师德材料和各项评议情况,提出师德考核等次建议。
第十条 师德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议。被考核人如实作出自我评议,并填写在《师德表现学年度综合评价表》的对应栏目中。
(二)学生评议、家长评议和同行评议。学校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向学生、家长和教师发放师德调查问卷,回收并统计调查问卷,整理并分析教师师德表现及存在问题,将各项评议情况填写在《师德表现学年度综合评价表》对应栏目中。
(三)核实情况。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核实评议情况,并将师德表彰和师德失范情况填写到《师德表现学年度综合评价表》对应栏目中。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行为的,学校人事部门应在《重大师德失范行为事项登记表》予以记录。
(四)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学校师德考核工作组综合研究、审核相关师德材料和各项评议情况,提出师德考核等次建议。
(五)审定考核等次。学校师德档案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师德考核工作组的建议审定师德考核等次。
(六)公示。经审定的师德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确认存档。学校人事部门应当将考核等次记入《师德表现学年度综合评价表》,交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于每学年末完成该学年的师德档案归档工作。
(八)备案。学校应当将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名单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区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教师对学校师德档案管理工作小组决定的师德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于学校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诉事项进行核查,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二条 师德档案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全面的原则,应当如实载入教师的师德表现,不夸大事实,不少记、漏记、瞒记,不得擅自修改、销毁有关内容。
师德档案的管理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室设专柜管理,并严格履行工作移交时的档案移交、接收等手续。
第十三条 教师师德档案的内容,是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提薪晋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在参加评优评先、职称评审时需提交个人《师德表现学年度综合评价表》和《重大师德失范行为事项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各类专业、荣誉评审评选中可以查阅教师师德档案。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师德档案管理实施情况检查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与抽查。
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应当将教师的师德档案作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民办学校在参与教育质量评估或办理年审手续时,应按要求提供师德档案管理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师德档案动态数据库,作为监督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区情况制定师德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鼓励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吸收最新师德评价考核研究成果。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师德调查和测评。
对校长的职业道德考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长专业标准等要求,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师德考核基本指标
2.师德表现学年度综合评价表
3.师德奖励与荣誉事项登记表
4.重大师德失范行为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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