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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学校: 

  现将《深圳市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区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指导意见,并于2014年815日前报送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深圳市教育局

                 20146月27

  (联系人:黄雪坚,电话:82105640) 

深圳市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提高全市教育统筹发展水平,构建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师资均衡配置,增强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推动我市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2号)、广东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深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核心竞争力的意见》(深府〔2012〕22号)、《深圳市2014年改革计划》(深办发2014〕1号)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促进均衡,共同发展。以促进深圳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为目标,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引导中小学校长教师校际间适度交流,发挥优秀校长教师的辐射、影响、带动作用,缩小中小学校际间师资差距,整体提升我市教师队伍素质,提升中小学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家门口的每一所学校。 

  (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区要把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重点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开展校长教师轮岗交流,鼓励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开展校长教师交流,每年交流的校长教师要达到规定比例,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实现我市教育队伍结构的整体优化。 

  (三)加强引导,统筹兼顾。加大政策宣传,引导中小学校长教师积极参与交流,激发教师工作热情,消除教师职业倦怠,促进校长教师专业发展。统筹区域教育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的不同需求,兼顾校长教师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实现校长教师交流与培养、使用与结构优化的统一。 

  (四)规范管理,加强考核。制定完善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体系,加强对交流校长教师的管理,明确交流的任务、目标和各项纪律要求,强化考核和监督,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校长教师交流机制,确保校长教师立足新岗位,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实行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创新校长教师交流的方式方法,建立校长教师制度化、常态化交流机制,共享优秀校长教师资源。力争用3到4年时间,率先实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整体提升我市中小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效破解“择校”难题,努力实现教育公平。 

  三、交流范围 

  重点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教师间开展轮岗交流,鼓励有条件的区参照本意见在高中及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教师间开展轮岗交流。 

  四、交流办法 

  (一)校长交流 

  1.交流类型 

  (1)校长提任交流:新提任的校长、副校长原则上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特殊教育学校、开办不到5年的新办学校及其他不适合交流的情况例外)。 

  (2)校长期满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8年或2个聘期的校长、副校长,原则上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特殊教育学校、距离退休不满1届的校长及其他不适合交流的情况例外)。 

  (3)承办新校交流: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近5年内负责承办新校(含分校、新校区)的校长、副校长,视为交流。 

  以上三种交流类型,学校专职书记、副书记参照执行。 

  2.工作关系 

  以上第(1)、(2)类交流,人事、工资、组织关系须转入流入学校;第(3)类交流,承办的新校(分校)为独立法人的,校长、副校长人事、工资、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学校,也可转入新学校。 

  3.交流管理 

  以上校长轮岗交流工作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二)教师交流 

  1.交流类型 

  (1)教师跨市支教: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选派我市中小学教师(含校长、副校长,下同)到新疆、西藏、贵州及河源、汕尾等省内外偏远地区支教交流。 

  (2)教师市内交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在所属公办学校之间、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组织开展教师交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跨区教师交流。 

  (3)教师到联盟学校交流:受学校派遣,教师在本校近5年内承办的新校(含分校、新校区)或联盟学校任教的,视为交流。 

  (4)教师高级岗位跨校聘任交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属公办学校申请,发布学校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空缺及聘任条件信息,中小学教师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跨校申报聘任高级岗位。 

  2.交流对象 

  以上第(1)类交流,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2)类交流,帮扶学校交流对象为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且聘任在中小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骨干教师;被帮扶学校交流对象为学校骨干教师(具体条件由各区或被帮扶学校制定);第(3)、(4)类交流,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流对象。 

  3.交流期限 

  以上第(1)类交流,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2)类交流,每学年组织1批,每批交流期至少1年,具体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3)类交流,教师须在新校(含分校)、联盟学校任教至少1年。 

  4.交流规模 

  各学校每学年参加以上第(1)、(2)、(3)类交流的教师总人数,要达到符合交流条件人数的3%5%。力争用34年的时间,交流比例累计达到符合交流条件人数的9%15% 

  5.工作关系 

  以上第(1)、(2)类交流,教师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留在原学校,组织关系转入流入学校。交流期满后,教师回原学校工作。 

  以上第(3)类交流,鼓励将人事、工资、组织关系调入新学校或联盟学校。 

  以上第(4)类交流,通过跨校聘任的教师办理市内调动程序,人事、工资、组织关系转入新聘学校。 

  5.交流管理 

  以上第(1)类交流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第(2)类交流按管理权限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交流实施方案应报市教育局备案;第(3)类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第(4)类交流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统筹协调,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是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现以强带弱,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市、区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要分别成立市、区、校三级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交流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要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各项交流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引导。要深入发动,广泛动员,引导校长教师认识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对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及时发现交流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定期组织宣传和推广。 

  (三)加强监督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是我市推动教育发展一项重要举措,各中小学校长教师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积极参加轮岗和交流。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学校学年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交流工作不到位的学校,要追究校长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安排的校长或教师,五年内不得评优、晋升职称或提拔。 

  (四)建立激励机制。强化校长教师交流的激励保障机制,各区教育部门要积极争取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支持,安排专项经费和编制用于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同时建立以鼓励交流为导向的校长选拔任用、校长职级评定、教师岗位聘任、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制度体系,提高校长、教师参加交流的积极性。 

  1.干部选拔任用方面:20169月以后,凡提拔任校长、副校长及学校中层干部的人选,原则上要有在2所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或至少有一年帮扶交流的工作经历(教育部门同意不交流的例外)。 

  2.校长职级评定方面:实行校长职级制后,优质学校校长、副校长到偏远学校参加帮扶交流的,自然晋升1个职级;有名额限制的职级,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3.在教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聘任方面:同等条件下,学校要优先聘用具有交流经历的教师;2016年9月起,新聘高级岗位的,原则上应当有1年以上帮扶交流经历。 

  4.在评优评先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交流工作经历的校长教师。2016年9月起,教师推荐参加国家和广东省教育系统的各项评优评先,原则上应当有1年以上帮扶交流工作的经历。 

  5.在年度考核方面:帮扶交流的校长教师年度考核由流入学校负责。帮扶学校要预留一定的“优秀”指标,用于对派出帮扶交流的教师的奖励。 

 

  6.在教师培养培训方面: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和深圳市教师海外培训,优先向具有帮扶交流工作经历的教师倾斜。但是交流期间一般不参加超过1个月的上述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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