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促进师资均衡配置,提升直属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深圳市中小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交流对象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结对,互派教师交流。
结对安排如下:深圳中学与深圳科学高中、深圳实验学校与深圳第二实验学校及深圳小学、深圳外国语学校与深圳第二外国语学校、深圳市高级中学与深圳第三高级中学、深圳大学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及深圳市第二高级中学、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与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及深圳市育新学校互相结对。
交流对象为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且聘任在中小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骨干教师。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交流:
1.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教师;
2.正在怀孕和子女不满3周岁的女教师;
3.经三甲医院诊断证明患病负伤,需要离岗疗养的教师;
4.年度考核不合格、受到纪律处分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的教师;
5.已参加支教或交流1年以上的教师。
以上第1、2、5种情况,教师自愿申请交流的除外。
二、交流比例
学校每学年按照聘任在专业技术中级以上岗位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骨干教师的3%~5%的比例进行交流(含选派到省内外偏远地区支教及到本校承办的新校、分校或联盟学校任教的教师)。
三、交流期限
每学年交流1批,每批交流期为1年。
四、交流组织
教师交流工作在市教育局领导下,由师资管理处负责组织,各直属普通中小学负责落实具体交流事项。
五、交流程序
(一)下达交流计划。结对双方学校按照教师交流条件及比例,将本校参与下一学年度交流的教师人数上报市教育局审核,由市教育局下达下一学年直属普通中小学教师交流计划。结对双方学校交流人数不同的,具体交流人数可在规定交流比例范围内由市教育局进行统筹。
(二)确定交流人选。结对双方学校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交流计划,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实际及教师意愿,采取个人自荐及学校推荐的方式,双方学校协商一致后,确定教师交流名单并报市教育局。
(三)审核交流名单。市教育局对交流学校上报的教师交流名单进行审核,在学年末发至各学校。
(四)做好交流前准备。暑假前,流出学校要及时通知交流教师,就交流工作提出要求;流入学校要主动联系交流教师,做好工作安排,并于假期组织好岗前培训。
(五)教师到新岗位报到。在新学年开学之前,交流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到流入学校报到。流入学校要配合交流教师办理相关手续,聘任相应岗位,开展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交流期间,教师在原学校的职务不变,流入学校可根据学校实际任命临时职务,交流期满,职务解除。
六、交流任务
参加交流的学校要热诚对待交流教师,帮助交流教师尽快熟悉学校环境和文化,为交流教师创造与其教学能力相对应的平台和机会,促使交流教师及时融入学校的各项工作。要积极开展师徒结对活动,积极参与流入学校有关学科的教研活动,组织结对学校间学科组交流研讨活动,促进双方学校的学科组建设。
七、交流管理
交流期间,教师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留在原学校,组织关系转入流入学校。对交流教师的日常管理以流入学校为主,派出学校积极协助。参加交流的教师应自觉接受流入学校的日常管理,遵守流入学校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交流周期结束时,由流入学校对交流教师进行学年度考核评价。交流期满后,交流教师回原学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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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5-02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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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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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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